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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2》二创火爆背后的版权隐忧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哪吒2》二创火爆背后的版权隐忧

引用
网易
11
来源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O7CB9050514D3UH.html
2.
https://www.sohu.com/a/858328069_120952561
3.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O7DJLDT0514D3UH.html
4.
https://new.qq.com/rain/a/20250212A06QQW00
5.
https://www.36kr.com/p/3163010046819842
6.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156101
7.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136512
8.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8C%E6%AC%A1%E5%89%B5%E4%BD%9C
9.
https://finance.sina.cn/2023-12-26/detail-imzzhvsk9716486.d.html
10.
https://www.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33.htm
11.
https://www.harvestinglaw.com/newsinfo/343.html

《哪吒2》的火爆还在延续。截至2月12日,票房突破92亿,进入全球动画电影票房榜前5名。同一时刻,国内社交软件小红书上,二次创作的热度已经超过10亿阅读,300多万互动。萌态表情包、国漫风手书、剧情解构短剧……博主们用创意为经典IP注入新活力。

01

二创热潮:从表情包到番外故事

2月2日,漫画博主小鱼在看完《哪吒2》后,根据剧情中哪吒自己捏的肉身创作出了Q版漫画,并将作品上传至小红书,共收到了七千多点赞与一千多收藏,有不少网友十分喜爱,评论求原图。小鱼参加的活动,是#哪吒240h接力产粮#,在该帖子下,无数博主利用自己的才艺,创作出了海报、漫画、Q版头像、动画、番外故事等二创作品。从主角哪吒、敖丙,到配角申小豹、土拨鼠等,颇受欢迎。

02

版权争议:爱的创作与法律边界

然而,哪吒IP的二次创作中,一场关于版权的碰撞也在悄然升温,未经授权的改编是否构成侵权?原创与二创的边界该如何界定?一方面是创作者“用爱发电”的文化热情,一边是版权方对内容失控的隐忧……

对此,小鱼表示,自己创作是出于爱好,在给予他人素材时也明确表示禁止商用。“目前来说,二创和原本IP方的关系是暧昧的,大部分IP其实是鼓励和希望更多二创的,这样IP的生命力也有了更多的延续。”小鱼所创作的敖丙对于版权问题,大多数博主也持着开放态度。博主小鹿告诉记者,她认为不是IP方授权的二创如果不用于商用,只是个人的爱好的话应该没有版权方面的问题,IP版权方是开放、包容的。

众多二创博主在提及版权问题时,都强调“不进行商业性盈利”,内生动力来自对《哪吒2》电影的喜爱。《哪吒2》官方账号也晒出不少网友的二创作品,并配文:谢谢各位的画笔,让大家在不同的宇宙都很幸福。然而记者梳理发现,高人气的二创作品,存在被盗用售卖的情况,博主小鱼与小鹿的作品也赫然在列,针对此现象,小鱼告诉记者:“从未授权任何商家。”

03

法律视角:二次创作的版权边界

“版权,法律上称之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说,《哪吒2》的版权方为其创作的作者,或根据约定获得著作权的主体,比如影视剧制片方。

“版权方对于二次创作态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赵良善说,如果未经版权方授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修改、再创作涉嫌侵权的,版权方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或者官方声明,但版权方是否行使权利由自身决定。

对于使用《哪吒2》片段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赵良善介绍,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可以从二次创作获得版权方的明确授权与否;二次创作形成新的独创性(即新作品)与否; 二次创作造成原作品的市场影响力下降或者打着原作品的名气与否;以营利作为目的与否几个方面来审视。

如上所述,为避免二次创作侵权,需确保自身属于合理使用,如超过合理使用界限,应当明确获得原作品授权,注明授权的范围、权利类型等。如无法获得授权,应当形成新的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版权被保护的重要因素,体现了作者的智力成果,能够和他人作品明显区分等。如二次创作涉嫌侵权,则可能面临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二次创作与版权保护之间当前现状存在冲突和界限难以划分问题。”赵良善说,二次创作并非一定侵权,假如形成新的独创性,有助于作品传播和文化创新,增加作品的多元性、多样性。然而,如他人利用二次创新行使侵权行为,将涉嫌对原作品权益侵害。所以如何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避免侵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之,网络发展也会影响版权保护,比如盗版等。

“平衡版权保护与二次创作自由,需要法律法规完善来护航,且让法律‘长出牙齿’。”赵良善提到,立法部门及司法机关可以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合理使用的条件。他举例,比如个人学习是否可以公开发表,如公开发布是否需要援引原作者,个人学习内容所占篇幅大小等;还可以增加恶意侵权的法律后果和打击力度,让侵权者望而却步;还需要注重作品独创性的解释,对作品独创性进行注脚,明确作品独创性具体体现以及如何界定作品独创性。

04

他山之石:电影二创侵权案例

当下,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针对电影与电视剧进行二次创作(下称“二创”)的短视频,作为一大视频类型收获了很多观众。特别是热播的影视作品,其“二创”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话题量等都非常可观。如此高的热度,说明“二创”作品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泛的观众市场。然而市场火热背后,著作权问题也不容忽视。

首先是权利归属问题。“二创”作品是指使用了已存在的著作物而创作出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等作品。“二创”可以是以仿作、改编、引用并加以发挥等创作模式,但“二创”作品不是对原有作品的简单剽窃,其应对原作品存在明显的引用及改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二创”作品的作者,因为其在改编等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和作出的独创性贡献,而成了“二创”作品的著作权人。

既然“二创”作者是作品的著作权人,那么是否可以说原作者对“二创”作品就不能主张权利,各大视频平台上的“二创”短视频就不涉及侵权风险了呢?也并非如此。首先,是否拥有著作权与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二创”作者虽然是“二创”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其创作过程中利用了原作品的内容,因此其创作和使用“二创”作品的过程,很可能侵犯了在先权利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存在侵权风险,因此应当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另外,正如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其他人在使用“二创”作品时,除了获得“二创”作者的许可外,还应当获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其次是合理使用的判断。在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第一项常被“二创”作者引用作为侵权抗辩理由,“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很多“二创”作者在面临侵权纠纷时,会主张其在短视频平台上发表作品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之用。然而在实际案例中这种抗辩往往难以成立。

从使用目的方面来说,短视频平台为了吸引创作者,通常会对发表作品给予奖励机制。因此“二创”作者在平台上发布视频并借此获得收益的行为,很难认为只是单纯地“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用途。例如,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王某与某单位之间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认为,某单位将涉案侵权作品用于边检工作宣传,不属于执行公务行为,故不构成作品合理使用。但其使用行为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因此在已支付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且表明王某的作曲者身份后,某单位可基于原目的继续使用涉案侵权作品。可见,即使是出于公共目的的使用,一般也不直接认定为合理使用,以保护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从使用比例上看,虽然法律很难明确划分规定一个合理使用的具体比例,但一般认为,“二创”短视频中引用原作品的部分所占比例越大,越难以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因此,例如影评类短视频的侵权风险会相对较低,而平台中更火热的解说类、混剪类短视频的风险会相对较高。如在一起案件中,某影业公司截取了广州某公司的电影《美人草》的众多片段并简单评论,上传至网络。法院认为,涉案视频虽标记有《我爱看电影》,但其中主持人介绍、评论涉案作品的时间很短,大部分时间是直接播放涉案作品,不能以“适当引用”而免责。

从使用内容上看,越是涵盖了原作品的核心部分及独创性内容的“二创”作品,越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例如影视解说类的短视频,由于其已经包含了原作品的主要剧情和人物关系,即包含了原作品的主要内容,则构成侵权的风险相对较高。如在一起案件中,上海某公司将优酷公司作品《天网行动》截取众多片段,以短视频方式上传。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短视频均系对涉案作品的选取剪切生成,且多为涉案作品的内容浓缩和核心看点,连续点击观看即可基本获得涉案作品的大致内容,与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相似性,甚至可以替代涉案作品,因而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从以上分析可见,“二创”作品侵权纠纷不断,一方面是由于“二创”作者著作权保护意识不足,另一方面,著作权交易环境的建设应当及时跟上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的步伐。“二创”作者应当及时向原作者支付费用获得授权,同时也需要畅通的许可授权渠道。另外,对于许可费用的计算,目前也没有形成较为通用的衡量方式。而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将大量此类纠纷完全交给司法机关处理,显然将给司法机关造成较大的案件压力。当下,“二创”作品的著作权合规问题仍需要平台及机构各方共同规范。

05

寻求平衡:保护原创与鼓励创新

《哪吒2》的二创热潮反映了当代年轻人对优质文化内容的热爱和创造力。如何在保护原创的同时鼓励创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这需要版权方、创作者和平台共同努力,通过明确的规则和合理的机制,找到一个既能保护原创又能激发创新的平衡点。

对于版权方来说,可以考虑建立更灵活的授权机制,为二创提供便利。对于创作者来说,需要增强版权意识,在创作时既要尊重原作,也要努力形成自己的独创性。而对于平台来说,则应该承担起监管责任,既要保护创作者权益,也要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哪吒2》的二创热潮是一个契机,让我们重新思考版权保护与文化创新的关系。只有在保护原创的基础上鼓励创新,才能让我们的文化生态更加繁荣,让优秀的文化作品得到更好的传播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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