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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因“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法院:构成侵权!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商家因“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法院:构成侵权!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038946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关于商家因差评而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例。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商家在处理消费者评价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更为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回顾

原告张某等人因对被告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不满,在网上发布了差评。作为回应,该商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以及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并声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遂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包间内的活动具有私密性,商家为了澄清差评而公开消费者包间内监控录像并声称可提供全程录像,构成了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同时,商家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侵犯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 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
  • 删除公众号文章中“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的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
  • 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
  • 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毓莹指出,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面临“裸奔”风险,消费领域尤甚,消费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受侵犯隐患高。民法典人格权编设专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加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在消费领域,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予以评价,经营者亦有权针对消费者的“差评”作出澄清。但是,经营者的澄清方式应当合法,不得违法公开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获取的消费者隐私及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权益。

本案聚焦消费领域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明确经营者澄清消费者“差评”的行为边界,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为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保驾护航。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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