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十周年:环境公益诉讼的回顾与展望
新环保法十周年:环境公益诉讼的回顾与展望
2024年12月28日,新环保法实施十周年与环境公益诉讼讨论会在北京联合大学召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作为支持单位,由绿会法工委秘书长马勇就“环境公益诉讼阶段性回顾、反思与展望”为主题进行发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
马勇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探索阶段、起步阶段和发展阶段。
探索阶段(2013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前)
在这一阶段,环境公益诉讼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主要是地方进行的一些探索实践。这一阶段的背景是持续多年的粗放式、高速经济发展带来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别是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发全社会反思。以贵州贵阳、清镇两级法院和江苏无锡中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为标志,拉开了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和实践的序幕。
这一时期,部分地方法院通过先行先试,受理并审结了诉讼主体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甚至个人的环境公益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最早以社会组织为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是在2009年,第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贵阳清镇环保法庭,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江苏无锡。这一阶段的诉讼主要集中在江苏、贵州、云南、重庆、海南等五个省市。
起步阶段(2013-2019年)
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进入起步阶段。然而,这一阶段初期也面临诸多挑战。2013年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可依的第一年,全国成功立案量为0件。原因在于虽然有法律依据,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特别是对“有关组织”的界定不明确。
经过各方努力,特别是社会组织的积极推动,2014年环境公益诉讼在广州市实现立案突破。这一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从最初的指定授权式逐步扩展到“有关组织”,充分扩展了社会组织的参与范围。
2015年,检察机关也开始重新关注环境公益诉讼,并于2017年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同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开始探索,最终于2019年通过最高法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发展阶段(2019年至今)
2019年开始,环境公益诉讼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多类型并行发展,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也得到关注。这一时期,环境公益诉讼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该解释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社会组织的资格认定、管辖权、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解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需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未来展望
马勇提出,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对环境公益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为实践提供更坚实的理论支撑。
推动社会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行政公益诉讼主要由检察机关提起,应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的可能性。
推进信息公开:提高环境信息的透明度,为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便利。
创新探索新类型案件:随着环境保护需求的变化,探索更多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未来,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各方力量的持续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必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