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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保能报多少钱?“门槛费”是什么费?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沈阳医保能报多少钱?“门槛费”是什么费?

引用
搜狐
1.
https://www.sohu.com/a/847968508_121123725

沈阳2025年度医保政策已经正式实施,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具体报销标准和待遇有何不同?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各类医疗费用的报销政策,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等各类医疗场景下的报销细节。

沈阳职工医保待遇

⭐️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及住院等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职工医保急诊待遇

参保人门(急)诊抢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确诊后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统筹支付费用不计入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沈阳市参保职工于本地职工门诊共济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沈阳智慧医保APP(下同)

注:
已经认定并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门诊慢性病之外的门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就医、结算,门诊统筹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800元

市内住院待遇

·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 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注:
1.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艾滋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其他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上下滑动查看)

补偿范围:

1.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仍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和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等规定
2.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地持卡就医,纳入大额补助保险支付范围费用,按50%降低上述起付标准和各项个人自付比例给予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部分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个人自付部分除外)。其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类别,按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治疗的,纳入大额补助保险支付范围费用,在职人员透析报销比例为94%,其余病种报销比例为90.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5.5%

沈阳居民医保待遇

⭐️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及住院等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居民医保急诊待遇

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15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其中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选择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其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可同时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累计计算,其中村卫生室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50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个人承担0.5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5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每人不超过11元),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自然年度可重新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非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居民医保市内住院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注:

  1.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艾滋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肿瘤治疗的,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200元,支付比例为60%

其他待遇

大病保险待遇:

(上下滑动查看)

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单次或多次门(急)诊抢救、住院,累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且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的医疗费用,均属于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具体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乙类超限价部分、规定不计入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
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

补偿比例:

1.在参保年度内,在本市因急危重症抢救、住院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年累计达到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档及相应递增比例进行支付。超过起付标准1.8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5-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
其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中医优势病种等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2.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因患白血病(含放化疗及干细胞移植)、先天性心脏病(含手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包含各种常规治疗)、脑瘫(仅限于手术治疗)、先天性耳聋(仅限于人造耳窝植入术)六种疾病就医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设立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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