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什么是犯罪?刑罚的根源是什么?——《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什么是犯罪?刑罚的根源是什么?——《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bilibili.com/read/mobile?id=34809817

贝卡利亚的这本《论犯罪与刑罚》可以说是在世界刑罚和犯罪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规定和论述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这本书在16世纪末的环境中创作,面临的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创新,还有政治上的困境。其中的废除死刑等思想放在当下都是先进的观点,比如在美国的许多州就废除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这本书的语言精炼简洁、通俗易懂,篇章结构短小,适合法学初学者阅读。这本书从刑事制度方面,向当时的统治者勇敢的揭露了这些法律的问题,神明的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都开创了人类的幸福。宗教、自然、政治是善与恶的三大类别。该书有四十多篇,要一一阐述感悟和体会可能力不从心,所以我打算截取其部分来表达看法和体会。我个人学习法学的众多专业中,最喜欢刑法,这给我带来了得天独厚的兴趣去阅读这本书。

  • 一,刑法的起源和惩罚权。作者认为,因为战争所以会有联盟,人们在战争中人们陷于混乱。人们为了获取自由,牺牲一部分自由,从而更好的保障剩下的自由。这些被牺牲的自由被君主保管和管理。这就是作者眼中刑法的起源,其产生的目的就是维持战争下的自由状态。但是从我的角度来看,这种自由状态更像是秩序的持续。而在君主的保管下,每个人都存在自己的权利,但是有些人不满足,就去试图剥夺别人的权利,所以要用惩罚去限制他们于秩序下。但是这种惩罚不能超过维持公共利益的需要。我感觉这也是罪责行相适应的雏形。由此产生四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是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刑罚不能与公共福利和预防犯罪的宗旨对抗;刑事法官不是立法者,所以没有权利解释法律。从现在刑法的角度来看,结论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结论二和结论四是权利分立和制衡的体现。结论三是对刑罚与其目的之间的协调。

  • 二,证人。作者认为,要恰如其分的确定证人,一切思想具有连贯性的人都可以成为证人。其实成为证人有这一点还是不够,我认为要有以下几点限制,一是法定,也就是说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才能算证人,具体来说就是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证人与案件有关联。作者还表明审判时要有必备的仪式和手续,而且手续和仪式的设计要有利于真相。就目前而言,这可以说是一审、二审、再审区别的体现。证人有数量限制,而且其可信程度和他与嫌疑人之间的仇恨、友谊、以及其他关系而变。而且作者肯定传来证据的缺陷,否认其证明力。

  • 三,秘密控告。作者不认同秘密控告,因为秘密控告和秘密刑法在法理上不成立,刑法作为维护公共福利和公共安全,必定要公开。所以,控告要公开,但是在实践中这是很难的,尤其是在中国这种“不争”的社会。人们不喜欢控告,除非到了逼不得已的时候,而且中国人在现代化发展中,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足。由于社会分工,知识限于专业人士,所以对于不知道怎么控告的人来说,公开控告就是一种绝路。有人说可以请律师,但是找律师不一定控告成功,而且还要高额的律师费。其实,只是在刑法领域不宜秘密控告,但是在行政领域中的举报电话显而易见就是一种秘密控告,但是这种举报的保密确实难以实现,保密制度没有人的严格遵守,照样是空纸一张。刑法不可以秘密控告的原因不仅仅是权利性质的原因,而且刑罚作为法律中最严峻的处罚,万一弄成冤假错案,那自然是对于人权的侵犯,也是对刑罚实施过程正确性的挑战。更何况秘密控告与专制主义没什么区别,因为缺少监督,这和夏商周时期的“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实质一样,只是名称不同。自然我也是否认秘密控告和秘密刑罚,但是这种秘密刑罚与现在的庭审不公开截然不同,秘密刑罚出于独裁,庭审不公开在于保护当事人秘密。

  • 四,刑讯逼供。倡导刑讯逼供的理由如下:有利于查明真相,防止犯罪嫌疑人隐瞒事实;对付审查中陷于矛盾的可疑犯;考查某个罪犯是否还有控告以外的其他罪行;为了揭发同伙;洗刷耻辱。但是这些理由在作者和我看来都站不住脚,刑讯逼供说是查明真相,但是也会屈打成招,罔顾事实。对于审查中陷于矛盾的可疑犯,刑讯逼供还可以让无辜者陷于事实和虚构之间的矛盾。说是查明犯罪嫌疑人隐瞒的其它罪,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其他罪而对他实施刑讯逼供,这不就是冤枉别人了吗?揭发同伙也是如此,别人就一个人作案,让他揭发同伙,不然就施加刑法,这也是不公平的。最荒谬的是洗去耻辱,别人没犯罪,却说已经犯罪了,还进行刑讯逼供,别人没有罪过,还说他有耻辱。这些都是当时的统治者编造的莫须有罪名,其目的就是维护他们的权威,在现在看来就是树立存在感。但是这种前无逻辑,后无法治精神,这些也就是秋后的知了最后的几声声音,也是使他们进入坟墓的最后警钟声。而像英国和罗马法则显示出文字的光荣,对刑讯逼供进行了限制,这都是君主贤明的表现。

  • 五,刑法的宽和——废除死刑

刑法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法就有他的效果,这包括刑法的坚定性和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刑法的残酷还违背了两个预防犯罪的宗旨,一是破环了刑法和犯罪之间的对应关系,二是严酷的刑法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对于死刑人们没有权利杀死自己的同类。只有以下两个理由才能把处死公民看成是正确的的:一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它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二是当一个国家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到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促使某些公民就变得有必要。作者对于废除死刑提出了以下理由:严酷的想法从来没有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回心转意;对人们心灵产生巨大影响的是刑法的延续性,不是刑法的强烈性;欲望使人们健忘死刑,死刑给人们的印象也会被健忘;在很多人的眼里,人们对死刑有一种怜悯的感觉;一种正确的刑法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行了;我们的精神更能抵御极端且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用终身苦役刑带进死刑可以就一次犯罪,为国家提供无数长存的间接。但是在我看来,死刑不能消除,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对死刑的实施情有独钟,尤其是出现了许多死刑种类。而且中国古代刑法发达,处罚犯罪是自古以来刑法的任务。而且现在执行死刑具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很少有死刑冤案。更何况对于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不执行死刑,难以消除其对社会的破坏。所以在中国,至少在目前我个人反对废除死刑!

  • 六,犯罪的分类。有些犯罪直接诋毁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比如叛逆罪,侮辱他人;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比如暴力侵犯他人安全,典型的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决斗;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共同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例如:在被指定进行贸易和公民来往的公共街道上喧闹和豪饮狂欢向好奇的群众发表,容易激起他们欲望的狂热说教。除此之外还有许多难以证明的犯罪,比如通奸、溺婴。

  • 七,预防犯罪。就目前我们的刑法而言,预防犯罪是刑罚的目的,其中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贝卡利亚认为预防犯罪就要把法律制定的明确和通俗;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就应该是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他为人服务;就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让人们就应该光明的伴随着自由;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浮华;奖励美德;完善教育。

贝卡利亚的这些观点在当时来说是及其先进的,许多都成为我国目前刑法的内容,毫无疑问他对法律发展的预感是正确的。但是鉴于文化的不同,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的时候我们毫无疑问要进行本土化。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