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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原告证据不足 法院如何判决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原告证据不足 法院如何判决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510787

近日,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郑某称被告东某自2019年至2020年期间,陆续从其处购买门窗。根据以往交易习惯,原告先向被告供货,后由被告支付货款。原告依据转账记录及手写账目,认为被告尚欠货款49000元。经多次索要未果,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本案中,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手工记账本既无被告签字,又无送货单、收货单、对账确认函等证据予以佐证,所提供的聊天记录也无法确认相对方为被告东某,且被告东某并未对原告发送的“结算单”进行回复。原告无法证明主张的货款数额,且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北屯法院提醒您:“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举证是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请在买卖交易发生时保留好收据、欠条、送货单、收货单、对账确认函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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