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识别“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识别“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803070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辖权是一个常见问题。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释了如何通过识别"争议标的"来解决这一问题,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性和实用性。

管辖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开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问题做了详尽细致的规定,但是在很多案件中,管辖问题仍然存在争议。今天我们一起通过一则案例来共同学习一下,在买卖合同案件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时,如何通过识别“争议标的”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法院管辖权吧。

基本案情

原告河北某新能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平泉市,日常从事铝塑膜深加工业务,被告王某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辛集市,主要提供铝塑膜原料。2023年9月,原、被告就铝塑膜原料买卖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为原告河北某新能源公司提供铝塑膜原料三十余吨,并由被告王某将原料送至原告厂区,原料送达后原告河北某新能源公司给被告汇款六万余元并支付运费五千余元。后续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王某提供的十余吨原料中含有大量垃圾等杂质根本无法使用,且与被告王某沟通要求退货返还货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王某退还货款三万余元,并承担经济损失。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至辛集市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平泉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不是指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指被告王某作为出卖人是否按双方的约定交付了合格的铝塑膜原料,应否退还部分货款,属于“其他标的”,退还货款只是合同履行不能或者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亦即被告住所地,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处理,故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处理。一审裁定送达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上述民事裁定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也即诉讼请求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争议标的”应回到合同本身予以判断,而不是简单的通过诉讼请求予以判断。因此,在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时,应通过准确识别“争议标的”来确定管辖法院,不能简单的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官提醒

合理选择管辖法院,让案件尽快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选择管辖法院,切不可在自己一方所在地贸然起诉,否则不仅会造成诉讼成本与诉讼时间的浪费,还可能因处理管辖权争议导致案件推迟进入实体审理程序,白白浪费自己的时间成本!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