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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责任与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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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责任与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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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认为爱情和责任是相互排斥的。从中世纪的《特里斯坦与伊索尔德》到《权力的游戏》,这种排他性一直是浪漫主义文学的流行主题。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有很多例子表明,在承担繁重的责任时,根本没有爱。但责任与爱之间的相互联系是否远比我们意识到的要紧密得多。会不会,无论在我们受浪漫主义影响的耳朵里听起来多么反直觉,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责任,爱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让我们从这一有争议的说法开始,只有当道德责任存在时,人与人之间的爱才能产生。

这一主张背后的关键观点是,与其把义务看作是对我们的强加,限制我们的自由并摧毁我们的爱。正如重视自发性和心灵方式的浪漫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不如说正是通过进入一种受义务约束的关系,我们才能成为真正的爱人。

医生只有通过希波克拉底誓言及其所要求的义务才能成为医生;同样,人与人之间的真爱只有通过接受某种形式的道德义务才能产生。

现在,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思考责任的来源,它可以来自外在的来源,即我们外部的来源;也可以来自内在的来源,即我们内部的来源。

例如,包办婚姻就是一种外在的责任来源,守法义务、征兵以及各种职业和家庭义务也是如此。不过,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内在责任的论述。康德认为,我们有能力让自己承担义务,让自己的意志自由地服从一种普遍的、所有理性人都能遵循的道德法则。

我们应该这样做,因为如果我们失去了道德的普遍标准,那么我们就根本没有客观的道德,我们只有相对主义或认为道德没有客观标准的观点。对相对主义者来说,道德只是一个观点问题,主体或社会的观点。但它并没有什么客观真实可言。

康德认为,如果我们不将自己的倾向服从于责任,那么我们就会期望我们所谓的爱的关系只建立在自私的基础上。要避免这种相对主义和利己主义,唯一的办法就是承诺遵守一条普遍的道德法则,这条法则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适用于每一个人,它必须是一条绝对的法则或命令。

想让自己的意志服从绝对命令的义务,就是有正确的动机;按照绝对命令服从,就是以正确的方式行事,以道德的方式行事。因此,我们在这里看到了与医生隐喻之间的联系,只有进入一种受义务约束的关系,一个人才能首先成为道德的人。

在这种责任约束关系之外,我们只会有基于自私倾向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等同于没有客观善的相对主义。因此,我们看到了第二个值得深思的基本主张,如果没有责任,爱就是无可救药的自私,缺乏道德的客观性。但有了责任,我们就有了一种新的可能性,我们实际上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克服自私,与他人达成普遍的道德。

责任并不能保证爱会出现,我们当然可以有责任约束的关系,但没有爱。但义务将是我们生活中出现真正爱情的必要条件。

那么,为了获得道德之爱,我们必须自由地、因而也是内在地服从的法则或绝对命令是什么呢?康德为我们设计了一种命令。他的第二种形式,这种形式最容易掌握和应用。它在行动中,无论是对待自己还是他人,都要将人性本身作为目的,而绝不能将其仅仅作为手段。

让我们从 "目的 "一词的含义开始,对其进行细分。结束 "一词通常指某种终止。 但这个词也可以指 "目标 "或 "目的"。例如,上一堂课的目的是学到一些东西(顺便取得一个好成绩)。而 "手段 "则是达到目标的方法。"手段 "通常是指一个人要使用或参与的工具、手段或活动。 因此,要想在课堂上取得好成绩,一个人通常需要几本书,还需要参与某些活动,如考试、提出问题、做笔记等。

现在,康德声称,只要我们有自由,人就有内在价值。这意味着我们应将他们视为自足的目标或目的本身。因为当我们想到一个自足的目标时,我们想到的是一个本身就有价值的东西,而不是仅仅作为实现其他东西的手段而有价值的东西。

通常情况下,实现目标的手段并不被认为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之所以好,只是因为它们能让我们到达某个地方。在我们到达目的地之后,我们可能会放弃它们。想想我们如何用这些想法来处理人际关系。有些人把他们的爱人看作是他们获得性快感的一种手段。他们利用他人来获得他们想要的内在价值。被用作享乐工具的人并不被视为具有内在价值,他们受到恶劣对待、贬低、欺骗、伤害、羞辱等。

他们只是达到自私满足目的的一种手段。 但其他人却把爱人当作值得尊重的人来对待。他们诚实地告诉对方自己的意图,只有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才会从对方那里得到快乐。但康德希望我们永远把人当作目的本身,而不仅仅是手段。 这就意味着,比如说,一个人可以利用他人来为自己的汽车进行维修。 但做工的人会受到尊重,也许会得到报酬,也不会被欺骗或欺骗。在性关系中,两个人可以利用对方来获得快感,但不仅如此,他们还会尊重对方,公开自己的意图,并尽力不让对方觉得自己是某种不值得拥有尊严的物品。

康德认为,我们只有在婚姻关系中承担义务,才能避免把他人当作达到目的的手段,这对我们中的某些人来说似乎过于严格。但他的总体观点是正确的,道德之爱是对彼此尊严的相互尊重。现在,爱情并不是那种具有道德层面的东西。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认为,爱情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与道德密不可分,因此我们要认真地、批判性地看待康德的观点。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爱情不就是为了给爱人带来快乐吗。难道这种给予不是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尽管它不是一个责任问题吗。难道给予不能超出责任的范畴,因为它是礼物而不是义务吗,事实上,真正的馈赠难道与义务不相容吗,如果不是,为什么。

康德认为,我们要么拥有有责任的道德之爱,要么拥有不道德之爱。但柏拉图在他的《神曲》中将非个人的情欲视为道德之爱的一种手段。在柏拉图那里,我们的爱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两者兼而有之的,因为情欲之爱可以帮助我们从注重肉体的非个人的、自私的情欲阶段发展到更多的精神承诺,从而关注对方的灵魂,并共同承诺追求 "美 "本身。因此,也许我们需要考虑自私的情欲之爱如何为以后的道德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也许我们应该探索一种更复杂的、发展的爱的观点,因为人类是一项正在进行中的工作。我们的情欲冒险揭示了自我的新的可能性,我们的道德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行动和动机形成的,而这些行动和动机并不总是很明确,最初也不是很好。

假设我们同意责任确实是道德之爱的必要条件。但我们可能会指出,这还不够,还需要感情和情绪。康德的道德理论绝非无视我们情感生活的现实性和重要性。但是,就客观的道德评价而言,它确实无视情感、感觉、倾向等等。他想让更多的评价仅仅是一个运用理性的问题。我们扪心自问,我即将采取的行为是否符合绝对命令。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如果我们诉诸于上述第二条绝对命令,我们就要问,我是否只是把他人当作达到目的的手段。我是否允许他人利用我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如果我们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 "否",那么这一行为就可以被视为道德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会停下来考虑情感,也不会考虑实际后果。这是一种理性的探究,它首先是为了避免 "意志的矛盾",或者避免一种自我否定的、因而是非理性的行为,比如让自己,一个有尊严的自由理性主体,被当作一个没有尊严的不自由客体来对待。

这种超理性的道德观可以接受吗,如果不能,那么也许道德之爱就不能仅仅归结为责任,至少是康德意义上的责任。我们还应该警惕的是,人们对不同的事物和不同的人负有责任,这些责任可能会发生冲突,而且往往是悲剧性的冲突。康德对 "普遍绝对命令 "的呼吁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悲剧性的冲突。但这种呼吁能成功吗,如此多的冲突之所以是悲剧性的,不正是因为所有相关的义务似乎都与某种善相关联吗。对任何法律的诉求都无法帮助我们以揭示一种使所有其他义务在道德上无关紧要的首要义务的方式来裁定各种义务要求,这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难道道德之爱不是常常会导致我们做出不道德的行为,因为我们选择一种善而不是另一种善,从而导致牺牲、痛苦、失败等等吗。从根本上说,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将责任与爱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努力会如何将我们带入悲剧之中。我们应该对这里提出的基本道德观扪心自问,为什么道德必须是对普遍道德法则的服从。难道道德就不能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传统那样,有更灵活的准则来帮助我们成为有美德的人。难道我们就不能有一种既有客观的对与错,又没有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的普遍法则的道德发展观吗。难道我们就不能通过发展某些美德来实现客观性,而这种客观性是相对于个人及其境况而言的,而不是仅仅由个人或社会意见所决定的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难道我们就不能有一种爱的关系的愿景,这种爱的关系是道德的,而不需要自我强加对普遍道德法则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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