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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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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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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ilibili.com/read/mobile?id=40079210

在企业创新研发的过程中,委托研发作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涉及到费用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复杂问题。特别是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政策,直接关系到税收优惠的享受和财务成本的控制。本文将深入探讨委托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分析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不同处理方式,并提供实务操作的指导。

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这里需要注意,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过程中,委托方需与受托方签订明确的委托研发合同,并进行项目跟踪管理,确保费用支出合理合规,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另外要注意,委托研发合同中有合同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两个概念。《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多数税务机关认为,应以技术交易额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基数,而不是直接使用合同交易总额。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所以,委托研发合同应该由受托方向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但是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由委托方办理登记备案,毕竟受托方在境外确实不方便。

如果委托研发合同没有登记备案,肯定是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至于能否作为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虽然目前高新认定对委托研发合同备案没有明确要求,但从今年税务局的实际执行来看,也是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趋同的。

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为了开发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委托乙公司进行软件开发。双方签订了委托研发合同,约定研发费用为100万元,项目周期为6个月。甲公司自身为该项目发生其他相关费用50万元。

委托人(甲公司)的处理:

研发费用核算:甲公司将支付给乙公司的100万元研发费用以及自身为该项目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如研发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等,进行准确核算,共计150万元。

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这里的加计扣除基数应是委托外部发生的费用100万元乘以80%,即80万元。所以甲公司的加计扣除额是80万元(外部)+50万元(内部)=130万元。

受托人(乙公司)的处理:

会计核算科目:乙公司作为受托方,不能将收到的研发费用记录为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而应确认为收入,并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为当期收入,相关支出计入营业成本。

受托方角度分析:

是否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可以

会计核算科目:主营业务成本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委托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为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提出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要求。企业在享受政策红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费用核算的合规性和准确性。通过正确理解和应用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不仅能合法降低税负,还能促进研发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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