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彷徨之刃》看未成年人保护: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共同责任
从《彷徨之刃》看未成年人保护: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共同责任
电影《彷徨之刃》自上映以来,以其扣人心弦的剧情引发了观众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广泛关注。影片讲述了花季少女李芊在雨夜回家途中,被未成年人谢宇、王天笑绑架凌虐致死后,其父亲李长峰为复仇于悲愤中孤身寻求"法外正义"的故事。通过这个令人痛心的故事,让我们一起探讨如何从家庭、学校与社会层面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情景一:未成年人保护的紧迫性
影片中李芊在暴雨夜独行被害、缺乏自信与安全感的罗志诚屡屡被校园霸凌、留守少年王天笑与失去父母管教的谢宇最终沦为恶魔少年,这些情节映射出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其自身的生理、心理都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判断力,容易受到欺骗、诱导和伤害。面对危险和侵害时,往往无法有效保护自己,需要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支持与保护。因此,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协同发力,以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影片中李长峰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接女儿回家,导致李芊在暴雨夜孤身一人行走在黑暗的街道,为犯罪分子行凶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长期不被父亲认可和关爱的罗志诚屡屡成为校园霸凌的对象;跟随姥姥生活的留守少年王天笑、父母离婚后无人问津的谢宇,由于缺乏正确的教育与引导,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些故事向我们发出警示:
- 家长们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避免其独自进入危险的环境
- 要时刻关注孩子的成长,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引导
- 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的庄严性和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 开展科学的性教育课程,让学生学会自我保护
- 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加强社区、学校和家庭的合作
- 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情景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罗志诚在事发后表现出了极度的慌张与无助、王天笑与谢宇面对李长峰的复仇行为亦表现出了强烈的恐惧与悔恨,但一切为时已晚,三位少年均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为了防止悲情重演,我们应如何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呢?
法官说法
未成年时期的孩子们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正在形成,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相对有限,无法全面理解自身行为的后果,容易因为无知或冲动而违法犯罪,需要得到道德教育和法律引导。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恰恰是培养未成年人法治意识的过程,因此,家庭、学校与社会应通过教育引导和规范,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影片中罗志诚在事发后恐慌却不敢和父母沟通,经过激烈的内心斗争后方才决定协助警方抓捕;王天笑与谢宇面对李长峰的疯狂报复亦表现出了强烈的恐惧与悔恨,绝望哀求之下,依然没能逃脱法与情的惩罚。三位少年的惨痛结局向我们发出警示:
- 父母应当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树立良好的家风,引导孩子正确面对问题和挑战
- 学校应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他们建立积极健康的心态
- 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 社会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于可能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如网络游戏、暴力影视等,应当加强监管和限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情景三: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影片中遭遇性侵的林优被警察发现时,表现出了自卑、焦虑、恐慌等心理问题,甚至有被害少女跳楼自杀,可见性侵未成年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理和身体的双重伤害。那么,我国法律对于此类犯罪都有哪些规定?我们又该如何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法官说法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对被害人个体的伤害,更是对整个社会道德与法律底线的挑战,我们必须通过严惩此类犯罪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正义回应,更是对整个社会价值观和法律秩序的维护。我国《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严苛规定。
影片中几名花季少女的遭遇令人痛心,同时也向我们发出警示:杜绝性侵未成年人事件的再次发生,需要预防与惩罚并重。
- 未成年人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外出结伴而行不落单,避免独自走夜路或者进入偏僻场所,拒绝陌生人的馈赠,学会辨别身边人的行为和意图,防止熟人作案
-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让孩子了解自己的身体,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同时要密切关注孩子的生活和心理动态,发现异常反应时,应及时沟通解决问题
- 学校应加强性教育与法治教育,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知晓违反法律的后果
- 司法机关应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通过法治宣传提高公众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认知和警惕性,从而起到预防和震慑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
(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五)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
(六)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
(七)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八)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十一条: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第十三条: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