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包括什么?
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包括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这种制度设计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特别是在一些专业性强、证据获取难度大的案件中,能够更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定义
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情形。在特定案件中,法律直接规定不由主张权利一方举证,而由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特别规制。
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并且仅限于购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
劳动法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侵权案件中,由于某些侵权构成要件事实对权利主张者证明难度较大,法律规定以下八类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 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环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共同危险: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上述特定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法律对弱势一方当事人的保护,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