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挑战与新机遇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挑战与新机遇
近年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AI)技术的崛起,其在信息服务领域的应用正不断扩展。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在其研究中指出,GAI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责任法上的法律性质问题已成为一个核心争议。面对这项新兴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如何平衡权利保护和产业发展,成为法律界、技术界和产业界的共同课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以其强大的内容生成能力,引发了如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媒介的创作热潮。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GAI服务提供者包括模型研发者和实际部署者。对于提供内容的主体如何界定,法律界普遍关注其在私法上的性质。现行法律将服务提供者界定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但由于GAI生成内容的特殊性,界定为传统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或技术服务提供者已显得不再适用。
在技术层面,GAI技术的核心在于深度学习和生成对抗网络(GAN)等模型。这些技术通过大规模数据训练,使得人工智能能够生成高质量的文本、图像和音频,与人类创作相媲美。在这一背景下,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尤为重要,因为一旦生成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责任究竟应由谁承担,成了各方争论的焦点。
如同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初期遇到的法律挑战,GAI技术也面临着反对与支持的两极分化。在美国,针对GAI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诉讼逐年增加,各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在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上充满变数。而中国法律虽然引入了避风港规则,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设定了免责机制,但针对GAI服务提供者的具体适用性仍缺乏明确界定。
这是因为,GAI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生成具有高度自适应性,生成的内容未必完全出自用户的指令,尤其在内容生成过程中,AI系统的自主性让其成为一种相对模糊的责任主体。例如,在某些情况下,GAI可能无意中生成侵犯他人权益的内容,导致本应由技术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情形变得复杂。
为了适应这一新兴领域的法律需求,姚志伟教授提出了GAI服务提供者应在私人法上被重构为一种特殊责任主体,需具备专门的免责机制。相较于传统的服务提供者,GAI服务提供者对内容的生成控制能力有限,因此在面临侵权时不应承担完全的直接责任。此建议能够为GAI服务提供者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且保护创新,同时不忽视权利人的权益。
未来,随着政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GAI服务提供者将在产业发展中迎来新的机遇。业界可以尝试构建一套针对GAI的致力于促进技术创新和保护用户权益的法律框架。这一框架可包括明确的通知和必要措施要求、用户行为管理义务和标识义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免责条件。
总的来说,生成式人工智能正是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风口。为确保这一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法规的适应性与创新性将是关乎其未来走向的关键因素。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探索不仅仅局限于技术本身,更关乎法律责任与社会伦理的深思熟虑。支持合规的创新活动,将为GAI技术的普及和应用铺平道路,同时确保对知识产权和个人权益的应有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