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想用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这样操作才有效!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想用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这样操作才有效!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270966

随着微信等线上社交软件的普及,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如何正确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很多人并不熟悉。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介绍如何收集、保存和提交微信证据,以确保其在法律诉讼中的有效性。

日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该案判决依据之一。案件中,男女双方虽已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后因彩礼返还等问题产生纠纷。法院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女方确认彩礼为12.8万元,最终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12.8万元,但对男方要求返还婚宴支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

微信证据主要包含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 文字微信记录
  2. 图片微信记录
  3. 语音微信记录
  4. 视频微信记录
  5. 网络链接记录
  6. 转账支付信息

如何提交微信证据

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微信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2. 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可向法庭提交经过删除或者编辑过的聊天记录。
  3. 提供聊天记录截图时需整理、标注好相关信息。对提交的聊天记录应标注具体的日期及昵称代表的人物等。其中的图片及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内容,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证据

  1. 妥善保管手机原始载体。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微信功能中的“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存有关键信息的聊天内容最好不进行清理。
  2. 善用证据保全维护自身权益。若手机换新、手机内存不够或客观上无法保留原手机,建议对于关键性内容予以证据保全。当事人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可靠方式进行微信内容的保全。

如何向法庭出示微信证据

当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后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已向法院提交的固定好的电子证据中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 微信账户持有人当庭登录微信,向法庭展示登录时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 在本人的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向法庭展示个人信息界面中对方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于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并展示。
  4.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中,不得选择性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

如何调取有效微信转账记录

关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可以直接从微信中调取出来。具体操作如下:

  1. 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服务”——“钱包”功能菜单;
  2. 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3. 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
  4. 常见问题界面显示“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5. 在账单下载界面选择“用做证件材料”;
  6. 选择需要的账单时间,即可获取“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提交证据时的注意事项

  1.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时,要特别注意显示日期,如果是对话当天截图,则只能显示具体时间(××分××秒),无法显示××年××月××日,如日后作为证据提交,最好再重新截取一张有确切日期显示的版本;
  2. 对含有微信语音的页面截图时,注意要先将语音转文字后,再进行截图,否则截图无法展示语音聊天内容;
  3. 若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音频、视频等内容,要提前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后提交法院,庭前由法庭发送给其他当事人核实,提高庭审效率;
  4. 建议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特别标注,方便法庭审查。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