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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争吵中突发疾病死亡责任如何承担?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养老院争吵中突发疾病死亡责任如何承担?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391522

一位老人因无法照料日常生活而入住养老院,却在因毛巾清洗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后突发疾病死亡。这起发生在养老院的纠纷案件,经孟州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养老院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三原告系郭某亲属,郭某妻子生活不能自理,平时由郭某负责照料。因郭某右手腕扭伤,无法照料自己及妻子,要求女儿将其暂时送到养老院居住生活,待右手腕恢复好再回家居住。

2023年11月份,被告养老院与郭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了郭某居住期间的相关事项及权利义务,《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显示郭某为脑梗,《老人健康档案表》显示郭某脑梗、摔倒右手腕淤肿,目前所患疾病为右手腕淤肿。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方支付了郭某当月生活费,郭某与其妻子入住被告处。

2023年12月16日早晨,因洗脸毛巾清洗问题,郭某对被告的护工有意见,找到被告工作人员投诉,被告工作人员在与郭某沟通中,没有注意交流方式,稳定其情绪,双方就郭某反映的问题发生争吵。

随后郭某因突发疾病靠在工作人员身上,被告工作人员将其扶放在地上,后对其进行喂食速效救心丸、心脏复苏,以及拨打120急救等抢救工作。后经孟州民生医院医护人员到场抢救,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抢救记录显示对郭某的诊断为:心脏骤停。

郭某死亡后,原被告就善后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孟州市公安局出具《准许尸体火化通知书》,其中注明“排除刑事案件”。

法院判决

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养老院作为养老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对原告亲属尽到必要的照料义务。经审查被告提交的入住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确认该机构在接收郭某时,已经对郭某的健康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等事实,郭某在健康状况自我陈述时明确表述既往病史为脑梗,摔倒右手腕淤肿。

基于上述协议,本院另结合双方均无异议的视频资料,对损害后果发生的责任承担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被告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以保证服务质量。虽然在郭某健康档案表中不显示心脏疾病,但对于有脑梗症状的老年人来讲,被告也应当要求其工作人员在平时护理时予以足够的重视,避免出现老年人因情绪激动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从原告提供的视频中可见,郭某在向被告工作人员提意见时,针对的就是毛巾清洗问题,因为其入住时已告知被告其摔伤后右手腕淤肿,故其提出的意见具有合理性。视频资料中显示被告工作人员在处理该问题时方法简单,不仅在交流时没有对郭某尽到安抚责任,反而在沟通中与之发生了激烈争吵以至于损害后果发生,故被告对郭某突发疾病后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基于被告在双方争执中并没有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的事实,从生活常识判断,原告亲属郭某的死亡与其受年龄因素影响,身体可能潜在有其他疾病相关。虽然原告方称郭某生前没有心脏病史,但从孟州民生医院出具的抢救记录中的诊断结果看,郭某的确死于心脏骤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郭某对于自己身体状况应当比他人更清楚,对自身的生命安全负有高于常人的注意义务;视频资料也显示郭某在反映护工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时,其是在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流过程中情绪逐渐激动诱发了自身疾病,即潜在的自身疾病应是导致郭某死亡的重要原因。

第三,鉴于郭某突发疾病时,被告工作人员采取了喂食速效救心丸、心脏复苏以及拨打120急救等抢救措施,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在确定双方责任承担时,也应予以考虑。

综合分析全案案情、双方过错程度以及郭某自身身体状况后,本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被告因过错侵害郭某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郭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问题,基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以及现场视频资料,被告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当提供合格的服务,但其工作人员未妥善处理问题,对郭某突发疾病后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郭某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导致郭某死亡的重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郭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被告工作人员在郭某突发疾病后采取了抢救措施,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最终认定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资料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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