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与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看这里!
防范与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看这里!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和行为导向作用,做好以案释法,深圳法院选取了关于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公布,以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案例一:投资虚拟货币暴富梦空,假官司挽损失身陷囹圄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张某某得知朋友曾某某投资菲律宾DK大矿机赚钱,便委托曾某某帮其垫付36万元购买一台并开户。根据承诺,张某某将曾某某垫付的钱还至曾指定的账户。其中张某某分三次共支付24万元还款至刘某某银行账户,余款12万元还款至曾某某丈夫陈某银行账户。2017年7月,菲律宾DK大矿机平台关停,被告人张某某与曾某某等人均亏损。为挽回损失,2018年3月,张某某诉至法院,声称其转账24万元委托刘某某购买菲律宾DK大矿机,但刘某某未购买产品亦未还款。因多方联系刘某某未果,法院于2018年7月缺席判决,刘某某归还张某某2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案件移送执行,刘某某发现其银行卡被冻结、征信受到影响,遂前往法院查询,方知张某某提起诉讼,刘某某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他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但其伪造证据提起诉讼、欺骗司法机关,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本案的审结,既是对侵害他人权利、藐视司法的不法行为的有力打击,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次积极修复。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运用刑事法律精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以保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房东牵线借款偿还房租,实为串通获取高额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起诉,称被告蔡某某多次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蔡某某归还部分本息,尚欠本金290243.38元及利息。蔡某某辩称其拖欠第三人黄某某的房租无力支付,黄某某介绍其认识原告,要求其向原告借款以偿还拖欠的租金,并由原告将出借款项直接支付给黄某某。
经查,原、被告之间经由被告出具的《借条》确立借贷关系,但原告并未实际出借款项给被告,而是虚构借款事实,将借款以现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黄某某用于偿还被告的租金,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及每月5%的高额利息。原告收取被告的还款及高利后,再将款项转给黄某某,被告还款及高额利息实际由黄某某收取。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第三人虚构借款事实,向被告套取高额利息,二人涉嫌构成“套路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一审裁定后,刘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生效后,法院将涉案虚假诉讼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出租人与出借人通谋合作,虚构借款事实,非法获取借款人高额利息,涉嫌“套路贷”的典型案例。出租人为实际出借人,利用他人经济上的困境,通过名义上的出借人借款为幌子,引诱借款人垒高债务,通过套取他人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并意图借助司法程序实现非法目的,社会影响恶劣。鹏法君提醒,社会公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增强防范意识,在未实际收取借款的情况下应慎签借条,防止受到恶意引诱、高息盘剥。对于本案虚假诉讼及手段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犯罪等问题,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三:虚构公司盈利起诉分红,被识破欲撤诉不予准许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系兄弟关系。王某乙与第三人胡某系夫妻关系。被告A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王某甲持股40%,王某乙持股60%,胡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载明,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等。
2021年5月,王某甲向A公司发函,要求核对计算、支付其分红款。8月,王某甲与王某乙达成《A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司从2003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利润共4600余万元,王某甲应得分红款1840余万元,王某乙有义务将该款迳付王某甲,王某乙已支付440余万元,剩余款项转化为王某甲对王某乙的债权,王某乙应在10日内支付。
2021年11月,胡某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由法院立案。同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不准许离婚。后王某甲以王某乙、A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乙支付剩余应得分红款947.6万元及利息,A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2月31日,A公司提交《和解协议》,确认王某乙欠王某甲分红款1100余万元及款项支付方式等。王某甲、王某乙均同意该协议。
经查,王某甲、王某乙均称双方每年会沟通A公司经营情况,王某甲知悉公司每年盈利约有200万元至300万元,但近二十年来王某甲未主张过分红,期间王某甲因患病通过筹集善款也未要求分红,不符合常理,且双方未能按法院要求提供财务账册等证据证实公司盈利情况。法院依法调取工商档案资料发现,A公司2001年至2012年的年检记录显示:除2006年净利润为1842.23元外,其余年利润均为亏损。涉案分配方案发生在胡某与王某乙离婚诉讼前夕,审议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未通过胡某召集,程序与公司章程不符,而且分配方案存在将公司债务转化为王某乙个人债务的情况。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上述情况,符合认定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和主要表现形式。
2022年4月,王某甲以健康状况不稳及诉讼导致兄弟失和、心理压力巨大为由申请撤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恶意串通,虚构公司利润,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对王某甲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对于王某甲、王某乙的虚假诉讼行为,法院作出决定,对王某甲、王某乙分别罚款10万元。决定作出后,王某乙主动缴纳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虚构公司巨额盈利的事实,企图采用民事诉讼调解的手段转移财产,混淆审查,损害第三人利益。在当前大力打击虚假诉讼的态势下,行为人虚假诉讼行为被揭穿,申请撤诉企图逃避惩罚未获法院准许,非法诉求被依法驳回,并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离婚夫妻捏造房产代持,虚假调解对抗他人执行
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诉被告汪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7月签订两份《房产代持协议书》,约定原告借被告之名,由被告代持位于深圳市坪山区的两套房产,购房款来源及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自2019年12月始,案涉房产因被告原因被多个债权人查封,致使原告遭受损失,要求被告支付案涉房产市场价格667.96万元及原告代付的法律费用。本案于2022年4月立案,同年5月双方即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诉请金额,如未按约支付,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年利率15.4%收取利息。
经审查,原告肖某与被告汪某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本案中原告诉称2016年7月签订《房产代持协议书》,由被告代持原告房产,不符合常理。在本案中原告主张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案涉首期购房款,以被告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原告在民间借贷另案中又主张被告为购买案涉两套房屋向原告借款51万元,同时提交了《借据》作为证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对于两案诉请事由以及提交的证据存在矛盾,原、被告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另查明,被告因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未履行多个生效判决及仲裁裁决项下义务,已被多名案外人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对原、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全部诉求。原告肖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是为了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应提高警惕,严格审查,对双方当事人存在无实质性对抗、关系特殊、双方关联诉讼较多且被告为其他案件的债务人、急于调解结案,证据、陈述多有瑕疵、矛盾的案件应仔细甄别。本案的处理,警示虚假诉讼行为必将承担法律后果,同时也呼吁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