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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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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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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那些事儿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459067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习俗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等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其中关于彩礼能否要求返还、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本文将通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田震法官和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易鸣律师的解析,为您详细解答彩礼的相关法律问题。

彩礼的定义与范围

彩礼通常被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结婚及共同生活。从时间上看,彩礼支付发生在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前,包括订婚及结婚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各地习俗不同,彩礼的范围及数额也有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彩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见面礼
  • 聘礼
  • 上车礼
  • 下车礼
  • 改口费
  • 价值较高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物品(一般认为3000元以上)

不属于彩礼范围的包括:

  •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
  • 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
  • 请客花费
  • 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
  • 特定数额具有一定感情意义的转账(例如888、666、1314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彩礼的范围以及不属于彩礼的财物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彩礼返还的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此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沿袭了上述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仍较为笼统,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仍有适法不统一的问题。例如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出现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乃至生育子女"的情形未作出明确规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确定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易鸣律师通过一个案例,详细分析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情形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0年9月,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男方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男方给付女方彩礼18.8万元。女方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男方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女方返还彩礼18.8万元。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男方家庭经济情况,男方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女方返还彩礼款56,400元。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法院会综合考虑离婚时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彩礼给付与以婚姻为目的的给付的区别

彩礼给付是以婚姻为目的的给付,但需要注意的是,其给付目的具有复合属性,兼具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重元素及内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我国法律制度将登记结婚与共同生活作为确定是否返还彩礼的具象化指标,尤其是登记结婚更具有决定性地位。

对于《规定》第五条所针对的"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应以彩礼不予返还为原则,以部分返还为例外。而对于《规定》第六条所针对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则应以彩礼返还为原则,以部分不返还为例外。

因此,在确定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应重点考量双方是否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如二者中有任意一项未得到满足,则彩礼给付目的便可推定为未全部实现,男方一般情况下有权请求返还部分彩礼,具体数额则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一定有权主张返还彩礼,这一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所体现。

基本案情是:男女双方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收到男方彩礼款16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男方起诉主张女方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图片源自网络

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确定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时已有考虑,虽然法条中未直接体现,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问题有详细阐释,明确双方父母可以列为共同原被告。

《规定》第四条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但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父母不得列为原被告。

之所以规定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可以将婚约一方及其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一方面是因为如果一方当事人的父母实际给付或者接收彩礼即可推定父母知情并同意该行为,应视为其与子女的共同行为。另一方面,不同地区的彩礼给付人与接收人各有不同,既有男方直接给付或女方直接接收的,也有男方父母给付或女方父母接收的。

在确定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时,原则上应以婚约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也应当综合考虑各地的习惯做法和案件的具体案由,可以适当将诉讼主体扩大到其父母。比如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应为夫妻双方,而不可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当事人,是因为离婚纠纷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如在财产分割方面,涉及到案外人利益,则应另案处理。

彩礼返还的其他考虑因素

彩礼的由来是习俗,那在处理彩礼返还与否的问题时也需要考虑当地的习俗。习惯作为裁判依据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就明确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具体到彩礼纠纷,何种财物属于彩礼,各地习俗有不同的认知,因此在确定彩礼范围时,《规定》仍作出原则性规定。所以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时,需着重参考当地的风俗习惯。

易鸣律师补充道,各地的习俗都不同。正如田震法官刚刚说的,各地习俗对彩礼范围有不同的认知,具体还需要结合各地习俗具体确定。


图片源自网络

嫁妆问题的处理规则

根据习俗,我国婚姻缔结实行的是聘娶婚,彩礼是男女两家订立婚姻的一种诚信之礼,代表男方家庭的诚意和对婚姻的承诺,也是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经济支持的一种方式,以及对女方家庭劳动力损失的补偿。当然这都是古代中国对彩礼的认识,与现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观念有所冲突。

在现代社会彩礼系正在交往的男女双方以结成更为稳定的婚姻关系为可期待目标发生的赠与,其实质内涵是不变的。关于嫁妆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规则予以规定,是否应否参照适用彩礼返还的规则进行处理仍未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在传统理念中,彩礼与嫁妆的权利归属并不一致,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平衡点仍有待研究。

司法实践中碰到有关嫁妆的问题主要涉及该财产是否是女方的专属财产,一般从时间节点来判断:

  • 第一种嫁妆的给付时间为结婚前,一般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 第二种嫁妆给付时间为结婚后,若无特殊说明赠与对象为女方,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认为:

  • 如果是婚前给付的,双方会比较朴素的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而男方购置财产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 如果是婚后给付的,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共同财产分割

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人口流动性变大,年轻人整体文化程度不断提升,许多年轻人不再一味遵从所谓的传统习俗,更多的是希望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去追求爱情、步入婚姻。彩礼问题涉及到传统与现代、法律与习俗的多重交织,对于社会和法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希望通过田震法官和易鸣律师的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彩礼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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