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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263156.aspx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是两种重要的权利保护机制。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两种抗辩权的区别及其应用场景。

这两者都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方式。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在一方没有履行时,另一方也可以拒绝履行。不按抗辩权,指有先后顺序的履行中,先一方提供证明表示后一方有可能无法履行,所以拒绝先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将A车出卖给乙,价款75万元,而乙将其对甲请求交付A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丙。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例如,甲将A画卖给乙,价款30万元,由丙承担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在可分之债中,各债务对各债权各自独立,从而其发生原因即使为一个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对待给付为不可分,也应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两种抗辩权的区别

综上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是否有先后履行顺序以及提起抗辩的主体。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而不安抗辩权则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且只有先履行的一方才能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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