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寿险保单强制执行法律实务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寿险保单强制执行法律实务

引用
搜狐
1.
https://www.sohu.com/a/853026866_121123679

寿险保单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资产,虽然具有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但也存在因投保人或被保人、受益人的负债原因导致被强制执行的情况。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结合法律规定、部分地方高级法院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案例,探讨了寿险保单被强制执行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寿险保单的定义及价值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具有较为典型的储蓄性和有价性。这种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体现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而且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

寿险保单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资产,虽然具有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也存在因为投保人或被保人、受益人的负债的原因导致被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鉴于这一财产属性,当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时,执行法院有权依法将其视作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强制解除保单的方式,扣划其中的现金价值用于偿还债务。

寿险保单能被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梳理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寿险保单能被强制执行

  1. 《民事诉讼法》和《保险法》

现行《民事诉讼法》和《保险法》中关于寿险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1. 执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以下财产情况: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从上述条文来看,并未明确规定寿险保单属于可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通常也没有意识向法院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保单信息。

浙江、江苏、上海高级法院等出台的规定

目前,多地高级法院已经出台关于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的执行工作指引,进一步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人身保险的财产性利益提供法律依据。

  1.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2015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在该文件中明确“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该文件发布的背景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不少被执行人转而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因此该文件对寿险保单的强制执行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明确了“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都可以被强制执行;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分别执行生存保险金、保单红利、现金价值。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2018年7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06号),该文件的内容比浙江省高院的内容相比更有力度。

(1)扩大了寿险保单的执行范围

该文件中增加“依保险合同可确认单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可以理解为“不管什么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只要债务人享有财产权益,都可以被执行”。

(2)明确保障性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性利益可被执行

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对于重疾险明确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可以被执行。类似“百万医疗”、“百万重疾”等超出必要的医疗救治花费的补偿还是首先应用于还债。

(3)法院能帮助债权人查询保单信息

浙高法执〔2015〕8号文件虽然规定了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但对债权人来说如何获取被执行人的保单是一大难题,该文件也未给出明确的答案。江苏省的文件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到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性权益时,保险公司应当于查询当日协助反馈人身保险产品的合同编号、名称、类型、购买日/到期日、产品状态、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产品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联系电话等信息。

(4)进一步加强了执行力度

根据该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签署退保申请书,从而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执意不肯签字退保的,法院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如果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客户利益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法院可以对保险公司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后,相关人员起诉保险公司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同意,都得配合法院的强制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在执行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性权益的方式上展现了法院人性、温柔的一面,沿袭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强调法院在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时要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当投保人是被执行人,且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时,法院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赎买保单,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价款给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变更投保人,维持人寿保单的持续有效。江苏省高院的这一做法,对债权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进行了利益平衡,无疑也是给人寿保单留下了一条生存之路。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第三条规定了规范执行与特殊免除“(一)明确被执行人及对应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三)特殊免除执行的保单类型。鉴于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应秉承比例原则,对该类保单一般不作扣划。保险机构认为涉案保单不适宜扣划的,可通过本纪要第六条确定联络人沟通反馈,但应在回执中予以说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基本明确了不同的资产归属于不同的当事人,只要当事人是被执行人,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其保单资产。此外,上海高院补充了重疾险、意外险等人身专属性较强、现金价值较低的保单一般不予执行。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提出,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广东高院的解答意见与其他法院略有不同,其表示对保单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要以被执行人意愿为准。

最高院司法案例

(2021)最高法执监35号

该案件中,最高院认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其中人寿保险更是具有较为典型的储蓄性和有价性,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这种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体现在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因此,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财产权益分别归属于投保人王瑞凤、王学东。故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分别作为被执行人王瑞凤、王学东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本案的执行标的。

(2020)最高法执复 71 号

该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在被执行人许婷婷不能清偿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国寿乐行宝两全保险和国寿附加乐行宝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等财产性权益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这种执行行为具有替代被执行人许婷婷对其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以偿还债务的法律性质,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因保险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结语

结合上文,人寿保险产品所形成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被执行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归纳:

第一种情形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已经从保险公司取得的生存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保单红利,转入其个人可支配账户后,当然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当其为债务人时用该笔财产清偿债务理所应当,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也都予以执行,不存在争议。

第二种情形

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保单约定可以获得但尚未理赔的生存保险金或依照保单可以获得的但尚未支付的现金保单红利等,虽然尚未进入其个人可支配账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尚未实际占有,但也属于应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所有的、财产权属和内容明晰的个人财产,当其为债务人时用该笔财产清偿债务亦属应当,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依法可以予以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要求相关保险人予以协助的保险人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第三种情形

这种情形比较复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备受争议。即在人寿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被强制执行?由于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人身保险产品虽具有人身属性,但储蓄性的人身保险产品因具有现金价值从而具有财产属性,使其成为被法院执行的标的具有可能性。此外,保单现金价值是明确属于投保人所有的财产,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当然可以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被强制执行。

因此,法院可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执行人寿保单。当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法院可以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个人账户价值、红利等保单利益;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法院可以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满期金、生存金等保单利益;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法院可以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满期金、年金等保单利益。法院执行保单财产利益,原则上应当先行冻结再作扣划。如果保单还在犹豫期的,这时候法院是可以扣划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的,只要过了犹豫期,法院一般可以执行的只能是保单的现金价值。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被执行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本文原文来自文丰研究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