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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视角下的职工债权处理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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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视角下的职工债权处理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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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职工债权常常不能获得破产管理人的足够重视。然而,在大型企业的破产案件中,妥善处理众多职工的安置与维护社会的稳定是破产管理人必须面对并解决的核心问题。因此,破产管理人需从多个维度出发,全面而细致地处理职工债权。

一、职工债权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职工债权的核心特点

(一)优先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一定的顺序清偿。其中,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些都属于清偿的第一顺位。这意味着在破产财产分配时,职工债权优先于破产人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

(二)无需主动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职工债权与普通债权不同,职工债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需要职工个人向管理人申报,而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收集相关职工债权材料,主动综合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确定并公示。

(三)特殊确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管理人公示职工债权后,职工仅需对异议部分向管理人提出更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虽然法律并未规定职工债权需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报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但在实践中,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的,会将职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予以公示核查。

三、职工债权处理要点分析

(一)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受到一定限制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债权的清偿顺序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在整体债权清偿顺序的实务中,除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在职工债权之前外,还需注意如购房款债权、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有财产的担保债权等排在职工债权前。

(二)职工债权中的工资范围需要界定

  1. 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总额的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一条罗列了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收入,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 绩效工资和奖金类的报酬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在破产案件实务中,绩效工资和奖金类的报酬是否属于职工债权中的工资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件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22号]中指出,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但在江苏一些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职工所主张的绩效、奖金与其提供的劳动密切相关,如:销售员的基础工资较低,提成绩效作为其收入的重要来源,一般认为纳入优先保护的职工债权更符合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1.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对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进行了明确,认为他们的工资应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对破产企业董监高的收入进一步细化明确,明确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其他非正常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破产企业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破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破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也就是说,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关键决策者,对企业的破产负有重要责任,其薪资过高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来确认他们的薪酬将更为合理。对于他们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应予以追回重新分配。那么,平均工资的计取时间段如何确定呢?一般来说,企业破产前公司往往已出现经营问题,拖欠工资也较为常见,按同期工资计取平均数,不太公平,所以在江苏区域的破产实务中,通常会选取企业出现普遍欠职工工资前正常经营的12个月为区间进行计算。

(三)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才能列入职工债权

  1. 破产法中涉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在第二顺位清偿,也就是说,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才能与工资、医疗等费用一起列入职工债权作为第一顺位处理,其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属于第二顺位,位于职工债权之后清偿。

  1. 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条也明确了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欠缴的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养老保险应纳入职工债权,但是,在实际统计职工债权时,管理人仅需考虑2006年1月1日之前用人单位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对于2006年1月1日及之后用人单位欠缴的部分,无需计入职工债权。但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但未代缴的职工个人应向个人账户缴纳的费用应计入职工债权。

  1. 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三条规定了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2021年4月13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明确了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推进落实,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2021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中明确了从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也就是说,在处理江苏地区的破产案件时,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以2023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相关计算。

  1.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不纳入职工债权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作为我们通常所称的五险,它们经常被我们认为是一件事而处理。但在破产案件中,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不涉及个人账户,因而也就不属于因企业欠付而纳入职工债权的情况。

  1. 实务中临退休员工社保欠缴的解决方案

在实务中,处理临退休员工社保欠缴问题时,由于办理退休手续需要一次性补缴,确实难以严格区分个人账户、统筹账户以及职工应缴和用人单位应缴部分。因此,在认定这类一次性补缴金额的债权性质时,不能简单地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如果破产财产足以清偿职工债权、社保债权以及税收债权时,那一次性补缴并不会影响债权分配结果。

  1. 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7号)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四)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债权处理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但是企业会计准则把住房公积金纳入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另外,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苏管协发〔2021〕1号)第七条规定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据此,江苏区域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一般认定为职工债权性质,按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在债权清偿时进行清偿。

(五)提前清偿职工债权的特殊情况处理

在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特殊情况,涉及职工的生存权。例如,在破产清算期间,若职工出现病危等紧急情况,急需医疗费用,而其家庭无法承担这笔费用,职工可能会向管理人提出提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的要求。即便破产企业的资产尚未处理,且距离破产财产分配还有一段时间,如果可以确定破产财产足以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并且提前支付不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管理人可以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向法院报告情况,并在法院批准后提前清偿职工债权,以保障职工的生存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在处理职工债权能否提前清偿问题上应当非常谨慎。

四、结语

因文章篇幅限制,职工债权处理过程中的其他注意事项不再一一详述。总之,在处理职工债权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结合地方司法实践,灵活运用沟通协调机制,保持公正、公平的立场,确保职工债权得到合理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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