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地役权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地役权是不动产权利中较为复杂的一项制度,其期限规定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权益。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地役权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包括其设立、转让、获取途径等关键内容。
地役权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是由当事人自己商量决定的哦,不过呢,不能超过其他用益物权的有效期限哈。地役权从合约生效那时候就开始设立啦,它不能单独转让出去,得跟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一起转让呢。要获取地役权呢,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呀、立遗嘱之类的法律行为,也可以通过时效啦、继承这类非法律行为来实现。
一、地役权的期限是如何明确的
一、关于地役权的持续期间,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
然而,其总年限必须严格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他用益物权的有效期限。在土地的所有权人享受已经形成的地役权或者背负地役权的前提下,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时,这些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应该同等地享有或者背负相应的地役权。
二、关于地役权的效力:
首先,地役权的设立应从地役权合约正式生效之日起生效。
其次,如果土地上已经存在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等各类权益,除非得到这些用益物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土地的所有权人无权再设立新的地役权。
最后,地役权不能独立进行转让。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将随之一并转让,除非在相关的合约中有特别规定。
三、关于地役权的获取途径: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合法的法律行为来获得。这其中又包含了两种具体情况:一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设定地役权;二是通过单方行为,例如通过遗嘱的形式来设定地役权。
第二种方式则是非法律行为的原因导致的地役权获取。这其中包括了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由于时效的原因而获得,但是这种情况只适用于那些仍然在持续并且表现出来的地役权;二是通过继承的方式来获得。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的登记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地役权的登记流程规定如下:首先,当事人需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地役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地役权合同等。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若材料符合要求,登记机构将在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登记,并颁发地役权登记证明。登记内容包括地役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面积等自然状况,地役权的内容、期限等。未办理地役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总之,地役权登记是保障地役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需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
地役权的效力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地役权的效力范围主要通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来界定。从合同约定方面,当事人可在地役权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权利范围,如供役地的特定使用方式、利用期限等。法律规定上,地役权及于供役地的全部,即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其约定的利用行为。但需注意,地役权的效力不得损害供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例如,地役权人不能在供役地上进行违法建筑等行为。总之,地役权的效力范围需在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确定,以平衡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的利益。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其他用益物权的有效期限。地役权自合约生效时设立,不得独立转让,随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转让而转移。获取地役权可通过签订合同、遗嘱等法律行为或时效、继承等非法律行为。
本文原文来自律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