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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应怎样做判定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应怎样做判定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303215.aspx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税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与截止时间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合规风险。本文将详细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判定标准,帮助纳税人准确把握相关税收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判定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则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对于购置新建商品房的情况,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则是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

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

当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时,纳税义务应依法终止,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变化发生的当月末。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而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另外,如果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那么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实务操作中的不同情况

实践中,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具体操作规定,如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产权权属变更、以实际交房为准、以取得预售许可证为准等不同口径。因此,在处理具体的税务事宜时,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取最准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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