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带你了解“终局裁决”
一个案例带你了解“终局裁决”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终局裁决”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障。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详细解释了“终局裁决”的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以及救济途径,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
案情回顾
王某原系某公司员工,离职后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后仲裁委作出裁决:
一、某公司向王某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2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22620.69元;
二、某公司向王某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27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23172.41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所涉裁决书的裁决项,属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范畴,且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属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其救济途径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依法驳回了某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综合审判庭 穆瑾法官
终局裁决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特殊仲裁裁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况的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