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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婚姻制度窥探:以法定规,是否为我国女性权利首次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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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婚姻制度窥探:以法定规,是否为我国女性权利首次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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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其婚姻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本文将从秦朝婚姻制度的起源、特点、规定以及对后世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历史制度。

在熊熊文明圣火中,“婚姻”制度作为基础民事制度,是社会安定,国家繁荣的根基,也是中华文明得以延续的重要制度,历朝历代都有史籍记载。

而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秦朝的婚姻制度又有何特点?让我们从廖廖古籍中窥探一二。

花开花落终有时,相逢不如曾相知

秦人祖先与西戎接壤,居住西汉水上游,长期与尚未开化的原始部落杂居,自然而然地习得一些蛮夷习俗,男女情爱之事,也是混乱不堪,“父子无别,同室而居”,毫无章法可言,常常出现一些违背伦理道德的不耻行迹。

秦昭襄王之母,宣太后,曾先后有义渠王、魏丑夫等多名情人,甚至下旨死后让情人殉葬,“生而同寝,死后同穴”;秦始皇生母,赵姬,与嫪毐苟且,以致其位极人臣,以权谋反。诸如此类之事,不胜枚举。

公元前356年,秦国实行“商鞅变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彻底摒除那些陈规陋习,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婚姻法律制度,要求人人遵守,无论地位高低。

“法古无过,循例无邪”,法律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遵循遗风旧俗。主张冲破传统思想的束缚,实事求是,男女有别,亲疏有礼。

终颜弹指老,携手共繁华

“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婿以昏时而来,则妻因之而去也。”“婚姻”一词由来,是古代举行婚礼的时辰“昏”时,即黄昏十分,男子到女子家中迎亲,女子随之而去。又曰:“夫为‘昏’,妻为‘姻’,是为‘婚姻’。”

《礼记》记载:“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

是以,先古时期,人们就将男女婚姻之事堪比家国大义,男女之间萌生爱恋,遵循“六礼”即可成婚,婚后夫妇共谱“琴瑟之好”便能延绵子嗣,父慈子孝方可培养出栋梁之才,而后精忠报国,对君主碧血丹心才能国富民强。

婚姻缔结“有条件”

男女成年,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举行冠礼,礼成即可成婚,女子身高六尺二寸即可“许嫁”,这一标准是普遍规定,实际上有记载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其次规定结婚需到官府登记,登记后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到,婚姻是否曾在官府登记,是否受法律认可,是则当论处,否则不当论。

由此看,秦律中明确规定男女成婚条件,并需登记成婚,以此缔结双方合法的婚姻关系。这点与中国其它朝代注重家族内部自主婚姻的习俗大为不同。

根据秦律,男女双方婚姻受到血缘关系牵制,即严禁近亲结婚,否则当论罪处。“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一清醒认识对后世优生优育,科学繁衍具有深远影响。为保障婚姻质量,秦律严禁身患传染疾病的人结婚。

夫妻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妻”从“夫”

尽管秦朝律法严格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为上古时期的秦王朝却处处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始终是以夫为岗,从属于丈夫。

女子成婚后要搬到夫家生活,照顾丈夫一家老小。丈夫若犯罪被流放,妻子应跟随丈夫一起流放外地生活。

成婚后,妻子与其从娘家带来的私人财产一并归丈夫所有,由丈夫决定支配。妻子犯罪后,“妻滕臣妾,衣器当收”,即妻子的衣服配饰,金银器具全部归丈夫所有,而丈夫犯罪后,必须要在妻子先举报丈夫的条件下,妻子的财物才不会被没收。


秦律保障妻子人身安全,即使妻子凶悍不讲理,丈夫也不得殴打妻子,否则当处以“耐刑”,这一点罕见地展现了封建社会对女性人权的维护。

规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不得通奸。“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挈诚”,即规定男女有别,随时保持一定距离,非夫妻关系不得私下见面,否则会有生命之忧,旨在营造清廉的社会风气。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丈夫出轨,到别家鬼混,妻子得知后有权杀之。秦律严惩混乱的男女关系,不管“夫”或“妻”,不忠当论重刑。

秦律中如此惩治私通的丈夫,是给予已婚妇女极大特权,这在中国其它任何朝代都是罕见的。

当时秦王嬴政之母赵姬与丞相吕不韦有染,更是大肆宠幸嫪毐,封其长信侯,以河西太原郡为毐国。

致其权势滔天,起兵作乱,意欲攻占蕲年宫,秦王嬴政先发制人,将其捕获,处以车裂之刑。这件事令秦始皇大为警惕,特颁布法令,严禁男女婚外私通,否则杀之无罪。

夫妻在婚姻中处于“共主“地位,即对自家奴婢均有杀伐权利,对子女均有管教权利,这些都属于家事,奴婢子女因家事告之公堂,法律不予受理。

这大大提高了女性的家庭地位,侧面透露了婚姻中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较古代坚不可摧的男尊女卑思想有所缓和。

婚姻关系不得擅自解除

秦律规定,夫妻解除婚姻关系需到官府登记,否则双方都要遭受处罚。女子丈夫去世后,私自与他人结为夫妻,会处“黥为城旦”之刑,而男子“弃妻不书,赀二甲”。

夫妻一方逝世,另一方可另行婚配,实际上只适用男方,“有子而嫁,背死不贞”,规定了丈夫死后,有儿子的妇女不得另嫁他人。丈夫单方面有解除婚约的权利,而妻子则没有。

结发相和好,瓜熟并蒂开

秦朝婚姻制度深受“法家”思想影响,其中最具代表性思想家就是“商鞅”。商鞅受秦孝公邀请,于公元前356年至秦国实行“商鞅变法”,大力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增加户数,扩充赋税和兵役,规定男子成年后另立家庭,否则加倍征税,提倡“一夫一妻”制。

这一系列的变法均旨在增加户口,提高生产劳动力,发展国家经济,扩充军备,为秦一统天下作强有力的准备。而为此颁布的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基础。

律法中以严苛的条文震慑民众遵从,严格设置婚姻门槛,不得同姓结婚,有恶疾者不得结婚等以保障生育质量;严格规定夫妻权利义务,禁止私自解除婚姻等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促进劳动力的有效利用。这些都是力求最大效率地增加人口数量,从而提高生产力,增强国力。

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确切的说,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夫妻亲密无间,荣辱与共,也不能包庇对方的违法行为。

认为国家法律凌驾于人伦纲常之上,一切以国家利益为中心。以法律的形式禁锢人们思想,以便于统治者中央集权,充分调动国家人力,物力,最大程度地实现国家战略目标。

鸾凤同和鸣,比翼共齐飞

中国古代婚法制度自“汉朝”开始,几千年来,长期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提倡“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妇女是男性附属,要事事以丈夫为尊,男尊女卑,亘古不移。

这些“礼仪教化”严重禁锢了妇女的思想,物化女性,抑制妇女的天性,是极其顽固迂腐的思想。

然而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却相对的注重妇女的权益,虽然它的目的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但其展现的相对的“女权”,仍然另后世的我们惊叹不已。其中有一条律法尤为印象深刻,丈夫到处沾花惹草,妻子“杀之无罪”,虽然不太人性化,却让广大妇女大大地“扬眉吐气”。

总体来说,秦朝婚法制度带有浓重的“法”家思想,具有强制性、绝对性、严苛性等特点,它是在当时奴隶制逐步瓦解,封建制初步兴起的历史背景下诞生的,具有强烈的封建色彩,极大程度地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

但它并没有一味的体现法律的无情,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具有儒家文化的“人文”气息,“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提倡以“教”服人。

女子本是柔弱的,世人皆道女子本该依附男子而存活。殊不知,早在原始部落里的母系氏族,女子却能独当一面,担负起养家糊口的重任,女人并不比男人差多少,只是社会分工不同。

于内于外,女子都应享有和男子同等的权利。秦朝的婚姻制度侧面体现了“男女平等,家事共主”的思想。“夫妻同心,其利断金”,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只有夫妻之间恩爱和睦,平等相待,各自做好分内之事,才能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

参考文献:

《睡虎地秦墓竹简》

《史记·秦始皇本纪》

《礼记》

《白虎通义·三纲六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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