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她借的钱,我凭啥还?——夫妻债务纠纷案
【以案说法】她借的钱,我凭啥还?——夫妻债务纠纷案
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谭某与叶某原为夫妻关系。2021年10月,谭某以家庭开支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3000元。同年12月,谭某称需要资金周转及还朋友钱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20000元。2022年1月,谭某以家庭开支为由向李某借款3890元。李某将上述款项转账至谭某指定账户。2022年3月谭某与叶某登记离婚,6月谭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为用于家庭开支。后谭某并未向李某偿还上述借款共26890元,李某起诉要求谭某与叶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与李某的借款均发生在叶某与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谭某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为用于家庭开支,结合李某的陈述,可佐证上述借款是谭某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经营需要而向李某所借的款项,且借款总的金额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故认定为叶某与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据此,谭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叶某对上述借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事关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借款是否知情或追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若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在出借之时也一定要签订好完备的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共债共签”制度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如借款合同、欠条上有夫妻双方签字,也可以是一方签字,事后一方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
- 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是一个笼统的概念。用途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数额可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考量。
- 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有夫妻合意
- 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若能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存在夫妻合意,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