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在法律上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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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是两种常见的债务担保方式,虽然它们在外观上都涉及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但两者在设立时间、目的和法律效果上存在本质区别。本文将从多个维度解析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差异,并引用《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尽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约定都在它们外观上呈现出来,然而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实际上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
时间维度:让与担保的主观意愿表现往往出现在债务到期之前;而以物抵债的具体主张则普遍发生在债务到期之际或者更晚以后。
设立方式与目的:在让与担保这一结构中,各位债权人都是根据一致同意来设立,没有明确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意图,他们主要希望为这个借贷合同提供相应的担保保障;相反,在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需要在债务到期之后,通过协商解决如何清算已经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也就是说,双方在此刻,即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刻,就已经取得了通过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来终止前诉债权债务关系的共识。
法律规定
《九民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总结
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虽然都涉及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但它们在设立时间、目的和法律效果上存在本质区别。让与担保通常在债务未到期时设立,旨在担保借贷;而以物抵债则在债务到期后通过协商,明确以物抵债,签订买卖合同即意味着将标的物所有权用于清偿债权,终止原有债务关系。
本文原文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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