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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案例 | 修车遇欺诈?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3.15案例 | 修车遇欺诈?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VT13NE00514NR04.html

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一起汽车维修欺诈案例引发关注。这起案件涉及一辆刚更换过发动机的车辆,却频频出现故障。当经营者以次充好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甲某的福特牌车辆发动机出现问题。经某汽车服务公司检测后,甲某与该公司口头达成维修协议,约定更换福特公司指定厂家生产的有编号的发动机,维修总价款为21000元,实际支付17000元。

然而,更换发动机后,甲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仍存在问题,包括防冻液减少、仪表盘显示故障码、发动机下护板漏油等。经检测发现,所换发动机并非原厂原装。甲某认为遭遇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汽车服务公司辩称,更换的发动机有具体生产厂家及合格证,可通过车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法上路,且仍在供应商质保范围内,不存在欺诈。

裁判结果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汽车维修公司,甲某对其有合理信赖。在协商过程中,甲某明确要求更换原厂发动机,该公司未能提供符合承诺的发动机,构成消费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按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甲某更换发动机款17000元,并赔偿51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汽车普及,发动机作为汽车核心部件,其维修更换涉及重大消费权益。本案中,汽车服务公司为节约成本以次充好,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增加行车风险,威胁消费者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制度,旨在通过惩罚性赔偿,既补偿消费者损失,也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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