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当遇到欠钱不还、租房不顺、装修有问题等民事纠纷,想去法院起诉维护权益时,很多人会面临一个难题:究竟该去哪个法院?本文将从民事诉讼管辖方面,详细解答这一问题。
民事诉讼管辖主要分为四种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首先确定案件的级别
级别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在这其中,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外,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由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且涉外的案件:重大一般指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重大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021年10月1日,最高院调整了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标准。
涉外就是指当事人(国籍)、法律事实或者诉讼标涉及到国外和港澳台的案件。当然涉外需要同时满足“重大”这一条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由高级法院管辖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由最高法院管辖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再看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但并非所有与不动产沾边儿的诉讼均属于此处的“不动产纠纷”,仅指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例如:A去世后,留有一套别墅。因A未立下遗嘱,所以他的两个子女B和C共同继承了这套别墅,但因C常年居住在外地,自己无法使用,于是和B商量把继承的份额转让给B,请其按照双方分别继承的遗产份额,向自己支付补偿款。但是B并不同意支付补偿款,同时也不同意分割共有财产。此时C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请求分割共有房屋。
另外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例如: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或者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搬运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死亡地并不等同于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住所地是指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约定都是有效的,因为要满足协议管辖还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 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势进行约定:口头协议无效
- 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只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同时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 协议管辖是允许多选的,但是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比如: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如果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您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最后看是否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要弄清地域管辖,我们先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着手。如果不属于上述特殊地域管辖的话,那么就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法院,也就是大家都知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 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线。住所地通常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不算。
- 被告是法院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一般地域管辖还有例外规定: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主体时,管辖法院有所不同。
-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