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被注销后,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被注销后,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劳动者正在工作的公司或单位突然被注销,但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工伤赔付等却还没有着落。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为您详细解析用人单位被注销后,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A公司系B公司的分公司,于2019年成立。成立之初,原告小徐便应聘到A公司做业务员,约定基本工资为2500元每月,外加业务提成。小徐入职后,A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3月底,小徐离职,A公司尚欠其业务提成5000余元。小徐多次与A公司沟通未果,便将A公司起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小徐提起本案诉讼前,被告A公司已于2021年8月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而作为总公司的B公司也于2021年10月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即被告A公司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原告小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徐的起诉。
法官提醒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如果公司一方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司法程序中,不应再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具体到本案,作为分支机构的A公司已被注销,无法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其法人机构即B公司为当事人,但B公司也被注销,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小徐应以被注销的B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申请人或被告进行维权,由前述人员依法承担给付或赔偿法律责任。
同时,也提醒劳动者要注意提升证据意识,及时留存并保管好工牌涉及自身利益的工资条、加班记录、请假手续、各种凭证等,如果发生争议,注意理性维权并收集好争议交涉过程中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文中均为化名)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