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理与监管要求
解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理与监管要求
医疗废物的妥善处理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文将详细解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帮助大家了解医疗废物的定义、分类、处理流程及相关法规要求。
什么是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医疗废物主要分为以下5类: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如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等。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如针头、缝合针、手术刀等。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如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等。
医疗废物若未得到正确处理,可能带来严重的疾病传播风险。例如,感染性废物中的病菌和病毒若未经有效消毒和处置,可能通过空气、水、土壤等途径传播给健康人群。被随意丢弃的针头、注射器等损伤性废物,可能会刺伤拾荒者或环卫工人,导致血液传播疾病的感染。此外,不正确处理的医疗废物还可能污染水源和土壤,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进而对人类的健康产生长期的潜在威胁。
医疗废物登记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登记内容应当包括:
- 医疗废物的来源
- 种类
- 重量
- 数量
- 交接时间
- 处置方法
- 最终去向
- 经办人签名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 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 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 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 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 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冲刷;
- 定期清洁和消毒。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医疗废物的运送
运输工具:
- 由专门的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 运输车辆应具备密封性和防泄漏设施,定期消毒。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相关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