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婚生子女权利同等保护
【以案释法】非婚生子女权利同等保护
婚姻是男女共同生活最基本的结合方式,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同居观念也逐渐被公众所接受。那么,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在同居关系结束后,权利又该如何保障呢?
基本案情
李某与周某于2019年初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便同居生活。同年12月生育一女,同居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周某对子女及李某不闻不问,李某从子女出生开始便独自一人抚养,无法外出务工,生活特别困难,且李某多次与周某协商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未果。为此,李某于2024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威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系非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结合双方的经济现状和地方经济实际,酌情支持抚养费。
遂判决李某与周某生育的子女由李某抚养,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李某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周某支付李某自2020年5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的子女抚养费1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生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