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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能否录音录像?法律规定的争议与实践困境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法院内能否录音录像?法律规定的争议与实践困境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58CBPDA0553PTO6.html

近日,一则关于法院法警与律师在开庭前发生冲突的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律师使用手机对法庭冲突情况进行录像并发布到网上,这一行为引发了关于法院内是否允许录音录像的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特定情况外不得人为中断;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根据以上规定,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法院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否则将面临"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的处理。然而,法院内的其他场所是否允许录音录像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根据上述规定,不少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将禁止录音录像的范围扩大至整个法院区域,包括诉讼服务中心的立案、庭审前的法庭内、执行活动、办事排队等待等场景。例如,有当事人在面对法院人员要求不得录音录像时,以公民监督权为由进行反驳;有律师在立案窗口被要求不得录音录像时,以保存证据为由进行回应;有律师在拍摄庭审被告人座椅时被勒令删除,最终引发新闻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虽然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但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等便民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然而,在实践中,不少法院只强调禁止录音录像的规定,却忽视了当事人查阅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的权利。在申诉信访场所、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景,更是只规定了禁止录音录像,而未规定当事人如何查阅复制法院监控及法警摄录的录音录像。这种做法导致了"只允许法院及法院人员拍摄案件当事人的表现,却禁止当事人擅自录音录像,而且不能复制查阅自己所遭遇的录音录像"的局面。

因此,有观点认为,法院应该保障当事人的监督权,允许录音录像,并提供查阅复制的便利。特别是考虑到手机及移动网络的普及,"有图有真相"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目前,因法院内能否录音录像引发的争议不断,这不仅影响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也影响律师与法院的关系,本质上是监督权与被监督权之间的争议,处理不当会损害司法公信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如果法院能够提供便利的查阅复制渠道,并倡导采用庭审直播等方式公开审理过程,当事人可能就不会有录音录像的需求,相关争议也可能随之减少。

法院作为公平公开公正处理矛盾纠纷的场所,应该妥善处理录音录像问题,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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