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货物如何进行申报?
退运货物如何进行申报?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本文将详细介绍退运货物的申报流程、适用的监管方式以及相关关税规定,帮助进出口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退运货物的情况。
退运货物的监管方式
可以发现造成退运的原因是比较多的,但是有一些监管方式是不适用于退运货物的,具体有以下情形:
- 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适用“直接退运”(4500)。
-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 (0300)、“进料料件退换” (0700) 、“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
-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适用”加工设备退运”(0466)。
- “租赁不满一年”的(1500)。
- “免税品”(1741) 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 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 (5361)。
- 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为“其他” (9900)
关税征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五十六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退运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装复运进出境,且在原进出境放行之日起1年以内的,征免性质可填报“全免”。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品质规格:“品质规格”原因,需要详细举证不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标准或者合同中有关品质规格的要求,不能简单将原因说明为“质量不好”等;
起算期、截止期:时限起算期为原进出境“放行之日”,截止期为“复运进出境”之日,不可以与“申报之日”混淆;
把握“原状”概念:把握好“原状”的概念,应与原进出境货物的形态一致,不能经过加工、修理、改装,一般也不能被使用过,还有一些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需要提交的单据
- 原报关货物的相关资料:包括原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 买卖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 退运的书面申请;
- 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的,海关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应提交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证明;
- 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在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应提交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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