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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法定代表人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法人≠法定代表人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833014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某某公司的法人某某"这样的表述。但实际上,在法律层面上,这样的表述是不正确的。本文将为您详细解释"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并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不同。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可能经常听到
“某某公司的法人某某”
这样的表述
其实在法律层面上
这样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最常见的公司
就是一个“法人”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

简而言之
法人是组织,不是人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比如公司的董事长
工厂的厂长

简而言之
法定代表人通常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那么在商业和法律实践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
进行民事活动
例如签署合同、出具欠条等
当出现争议后
权利受损的当事人
到底应该是起诉法定代表人
还是起诉法人?

案情简介
2020年徐某在某纯净水公司购买大桶水,通过微信向该纯净水公司支付过款项,后徐某将水桶退还给该纯净水公司,并向该纯净水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催要水桶押金,范某向徐某出具了《证明》一份,内容为已退水桶,但钱未付。徐某多次向范某追要押金,范某均未支付,后徐某将范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范某退还水桶押金。

舞钢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向徐某释法明理:徐某在某纯净水公司购买大桶水,且支付过款项,事实上已构成大桶水买卖合同关系,水桶押金属于买卖合同中对于水桶的特殊约定。范某虽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法人承受,《证明》虽为范某出具,但应认定为是纯净水公司欠付徐某水桶押金未支付,应由纯净水公司承担。后徐某起诉该纯净水公司,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该纯净水公司退还徐某水桶押金5000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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