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谨防“手机口”诈骗,莫当电信诈骗“工具人”
【以案释法】谨防“手机口”诈骗,莫当电信诈骗“工具人”
“两部手机一条线,足不出户把钱转”,使用你的电话号码帮助拨打电话就能收获丰厚报酬?千万警惕!因为此行为可能会将你拖入“手机口”骗局,涉嫌电信诈骗!
所谓“手机口”,就是指用两部手机同时拨通上线诈骗分子的电话和被诈骗对象的电话,在足够安静的环境中,打开扬声器,使得诈骗分子通过远程、非接触的方式完成电信诈骗。这种诈骗方式具有隐蔽性高、成本低廉、操作简单等特点。提供通讯工具和通讯传输渠道的“中介”在此过程中能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他人提供帮助,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31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诈骗罪案件。本应在学校读书的赵某(20岁),被抖音博主发布的兼职赚钱广告吸引,博主指导其下载“JSPP”APP,之后有人通过该APP联系其让其做“手机口”,并承诺拨打电话一个小时可以赚300-400元的好处费。赵某为获取利益,听从对方的指挥,准备了两部手机,在一个安静的地方,一部手机拨通上线的QQ语音电话,另一部手机按照上线的指示和提供的电话号码拨通被诈骗对象的电话,然后打开扬声器,由上线与被诈骗对象直接对话,致使被害人吴某被诈骗57564元,其获利177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主动上缴了诈骗违法所得57564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上线实施电信诈骗,仍听从指挥,为其提供通讯工具和通讯传输渠道的帮助,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赵某已上缴的违法所得57564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吴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官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令人深恶痛绝,多少人一辈子的积蓄顷刻间化为乌有,电诈集团主要分子可能远在境外,公安机关查处困难,但是为其诈骗提供帮助的“中介”可能就在我们身边,尤其未成年人、大学生群体。或许有人会说我也不知道这是犯法的、或许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并不严重,不会受到处罚,殊不知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可能是圈套!对于涉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保障公民财产安全。再次呼吁谨防“手机口”诈骗,莫当电信诈骗“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