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信用卡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如何区分信用卡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诈骗与盗窃行为也日益增多。如何区分信用卡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定义、表现形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表现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用其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接受各种服务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包括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已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涂改卡(即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也属于此类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这包括拾得者或窃得者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进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等行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与善意透支相比,恶意透支者没有还款意愿或能力。
根据《刑法》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虽无明确司法解释,但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个人诈骗数额较大的规定,即5000元以上。
信用卡盗窃罪的界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关于“使用”的含义,理论界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这里的“使用”不仅包括行为人直接使用盗窃所得的信用卡取现、刷卡等,还包括出售、转让而获利的行为。但从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这里的“使用”应限定为直接发挥信用卡功能的经济行为,而不包括出售、转让等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物品
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秘密窃取支票是决定性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的个人或单位。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邮政工作人员犯罪
根据《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犯罪
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的,依照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窃取数额较大,则应按照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无论是信用卡盗窃还是诈骗,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一经查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远离犯罪,坚持正义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您遇到相关情况,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不要轻信犯罪分子的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