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跑步=缺乏主动性?企业开除职工不能太“任性”
不跑步=缺乏主动性?企业开除职工不能太“任性”
近日,一起因员工未参加公司组织的跑步活动而被辞退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这起事件不仅涉及劳动权益保护,还引发了对企业文化与员工权益平衡的深入思考。
近日
“管培生因未参加公司跑步活动而被辞退”
冲上热搜榜
引起广泛关注
应届毕业生小张于2024年7月22日
入职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担任管培生一职
因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公司组织的跑步活动
在入职短短43天后
被公司以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为由辞退
管培生未参加跑步活动被约谈劝退
小张发帖称,公司组织的跑步活动第一次是在8月21日(周中)要求晚9点,员工下班后进行5公里的户外跑步,并强调“小组或个人未参与跑步打卡按旷工处理”。于是,小张参与了此次跑步活动。
然而,第二次跑步活动被安排在8月31日(周六)早上7点,要求员工到某公园集合进行10公里的户外跑步。
小张表示,“连续上了12天班很累,好不容易有个周末。”由于连续高强度加班12天,每天工作十三四个小时,小张身体疲惫不堪,未参加第二次跑步。
在公司组织第三次跑步活动时,小张未明确回复跑步日期,次日小张被公司管理人员约谈劝退。
管理人员称,公司组织跑步活动是为了增强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让员工自主报名参与,实际上也是一种筛选主动性较强员工的方式。并且还指出,小张拒绝参加跑步活动反映出其缺乏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不符合公司对管培生的要求。
对于这一解释,小张表示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拒绝跑步活动是基于个人身体状况的考虑,并非对公司文化或团队活动的不尊重。
网友:不理解公司的劝退理由
很多网友对该公司这样的行为也表示不解和无奈:
也有网友表示自己也曾经有过类似遭遇:
目前小张已经开始进行法律维权,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案件正处于庭前调解阶段。
出于提升员工凝聚力、增加团队成员交流的目的,在非工作时间组织员工活动是企业增强员工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常见做法,比如下班后的聚餐、周末的团建等等。
然而在非工作时间组织活动,要以员工自愿参加为前提。倡导强身健体、健康生活固然可以成为企业提倡的内部文化,但枉顾科学合理的安排以及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和接受程度,对员工来说不仅不是放松,反而是身体上的又一重负累。
因未参与连续开展的跑步活动而被公司辞退,企业给出的“缺乏主动思考,缺少管理潜力”的理由未免太过冠冕堂皇。看似荒唐的做法和理由,实则是该企业隐蔽的服从性测试,隐藏着强化管理者权威、筛选高服从性员工的意图。高强度的类似“军训”的跑步活动,重点不在于跑步本身所要起到的效果,也不在于测试管培生的管理能力,而在于员工是否能服从管理和指令,即使这一指令缺少合理性和必要性。
相对于管理层,处于权力下位者的员工本就缺少话语权,试用期的员工更成了劳动侵权的“重灾区”。然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辞退劳动者的,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经过培训以后,仍不能适应该岗位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否则用人单位的辞退属于一种违法辞退。
在上述事件中,跑步并未被明确设置为录取条件或者是企业依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小张也已提起仲裁。
高压的企业文化并不能增强员工的绝对服从,反而会适得其反。只有真正尊重员、体恤员工的企业,才能让企业行稳致远的同时,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