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孙某与被告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被法院依法认定无效。
2024年1月19日,原告孙某与被告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公司将位于东至县的一处科技园钢筋工建设工程项目以“清包工”的方式分包给孙某。合同约定孙某向劳务公司缴纳保证金10万元,劳务公司最迟中秋节退还保证金,如不退还,按二分利息收取费用。孙某缴纳了保证金10万元后,劳务公司一直未退还孙某保证金,孙某诉至法院,认为合同有效,要求劳务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按2分利息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本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以个人名义签订的案涉劳务分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经调解,某劳务有限公司按一年期LPR支付孙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法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据此,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在此前提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因此,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人安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违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