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权受侵犯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祭奠权受侵犯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一位八旬老人因未能及时得知儿子去世的消息,且其骨灰被撒海,无法进行祭奠,将儿媳和孙女诉至法院。这起案件引发了关于祭奠权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侵犯祭奠权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讨论。
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孙赫、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陈旭、媒体评论员马良、心理专家柏燕谊,共同解读祭奠权的相关问题。
白发人送黑发人,已是人生之大不幸,但遭此打击的八旬老人张老太太,所受的心灵伤害远不止于此,本来她失去儿子已经伤心,但儿子何时去世的,骨灰又埋葬在哪儿,她一无所知,这让她连祭祀儿子的心愿,都无法实现了。本是颐养天年的年纪,如今却决定走上法庭,和儿媳、孙女对簿公堂。张老太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庭上,律师出示的视频里哭诉的人正是张老太,她说,晚上在梦里见到了二儿子站在她面前,表情特别痛苦无奈,她心都碎了,“老妈还活着,为什么不跟我说”。原来,张老太的二儿子刘老二因病去世,但从来没有人告诉过她,且刘老二的妻子李女士、女儿小刘擅自将其人体器官捐献、骨灰撒海,这让她难以接受。于是张老太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和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告知刘老二的骨灰海撒具体地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隐瞒去世消息,骨灰全部撒海
刘老先生和张老太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刘老大、刘老二、刘老三,刘老二和李女士生育一女小刘。后刘老先生去世。2017年7月31日,刘老二也因病去世,因怕年迈的老母亲一时接受不了,刘老大、刘老三、李女士、小刘四人共同商量决定,共同隐瞒刘老二去世的消息。
李女士和小刘说,刘老二生前就表示过他特别想看看大海,希望在死后能把他的骨灰撒到海里海葬。刘老二去世后,小刘带着父亲的骨灰来到一处海边,租了一艘快艇,将父亲的骨灰全部撒到了大海之中。
拒绝协助房屋继承,矛盾升级
原本一家人关系和睦,为什么会发展到对簿公堂的局面?剖析这一家人的矛盾根源,竟然是跟家里的房屋继承有关。原来,刘老先生和张老太一共有三套房屋,三个子女一人一套刚刚好,但刘老先生在去世前没有立遗嘱。在刘老二去世之后,家里成员准备分房,第一套房屋(公租房)归刘老大所有,第二套房屋(602号)归刘老二的女儿小刘所有,对此家里所有继承人分别签署了放弃这两套房屋继承权的声明,并到法院签订了调解书。
到了这里,一家人的关系还处得非常好,但是,当刘老三准备分得第三套房屋(407号),联系小刘签订放弃继承声明时,小刘却拒绝签字。小刘说,这是爷爷奶奶的财产,她有代位继承权。两人谈崩后,刘老三联合张老太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判决407号房屋归刘老三所有。法院作出判决,407号房屋归刘老三所有,刘老三需向小刘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20万元。一家人的关系从此疏远,矛盾再次升级。
儿子角膜被捐献,儿媳孙女被诉侵权
诉讼期间,张老太的律师得知,在刘老二去世的当天,小刘就将刘老二的眼角膜进行了捐献。张老太表示,李女士和小刘未经她的同意,将刘老二的眼角膜进行捐献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李女士表示,捐献眼角膜是刘老二生前的意愿。他想对社会做点贡献,希望把眼角膜给捐献了。但张老太却不相信。
侵犯祭奠权,赔偿精神损害金
2023年8月,这起人格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开庭审理。
经审查,隐瞒死讯是张老太全体子女共同的善意决定,没有违背任何法律和道德,捐赠眼角膜是死者生前的意愿,有益于社会,因此法院认定小刘和李女士不构成侵权。海葬亦是死者生前的意愿,但是,李女士作为刘老二骨灰的管理者,事前没有及时告知张老太,妨害其行使祭奠权,造成张老太一定的精神损害。自房屋继承纠纷后,一家人来往减少,张老太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积极向李女士和小刘主张祭奠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老二去世后,张老太作为刘老二的母亲,与其妻女平等享有对刘老二追思追忆的权利,双方对于祭奠权的行使应当同时尊重对方享有的这一权利,二被告(李女士和小刘)作为刘老二较为亲密的共居人,对刘老二骨灰安葬方式享有与原告平等的决定权,故二被告(李女士和小刘)未构成对原告祭奠权的侵害。
关于刘老二的眼角膜捐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李女士在刘老二去世后即联系红十字会在医院的驻点,红十字会按照正确流程办理的器官捐献,不存在张老太所说收费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将刘老二骨灰海葬后,未及时向原告告知骨灰海葬的具体情况,该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对刘老二进行祭奠,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对刘老二骨灰享有的平等的祭奠权。最终,法院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寄托哀思的权利,属于基于进亲属关系享有的人格利益。
祭奠文化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受地理环境、风土人情、道德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各地祭奠方式、风俗各有不同。《礼记·祭统》云:“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祭奠权不仅是一种社会风俗习惯,更是人格权民事权益的一种,具有法律保护的普遍性和正当性。祭奠权是公民基于与逝者的亲属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对逝者表示追思的一种人格权益,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限制、妨碍自然人依法行使祭奠权。祭奠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对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对遗体的悼念、对骨灰的安葬以及墓碑署名、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等。与此同时,自然人行使祭奠权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