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湿滑业主摔伤,物业应否担责?
地面湿滑业主摔伤,物业应否担责?
在小区生活中,物业公司的责任边界一直是业主关注的焦点。当业主因地面湿滑而受伤时,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如果小区内出现安全隐患
致使业主受伤
物业是否需要担责?
业主可以向物业主张赔偿吗?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秦某在其居住的某小区楼房里乘坐电梯下楼,出电梯门后,恰好遇到一楼楼道积水,秦某踩上积水脚底打滑,不慎摔倒,次日前往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臀部、颈部、臀部多处受伤。Z物业公司是上述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秦某摔倒后,派人检查发现是该处水表损坏跑水,随后安排保洁人员清理了积水,并通知了水务公司。水务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前往现场对损坏水表进行了修理。
秦某认为,由于Z物业公司及水务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便向宝坻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Z物业公司和水务公司共同赔偿其人身损失4200余元,包括医疗费1700余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
争议焦点
01
秦某认为:
自己摔倒受伤的责任应当由Z物业公司、水务公司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Z物业公司、水务公司
均不同意秦某的诉讼请求
02
物业公司认为:
秦某摔跤的原因是楼内某户自来水表损坏,导致跑水,由于事发时间是早上6点多,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还未到上班时间,保洁人员上班后已经及时将积水清理,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03
水务公司认为:
时值寒冬,案涉楼道积水是因为楼房单元门长期敞开导致楼道温度过低,致使水表炸裂跑水,同时一楼水表井的地漏堵塞,积水无法正常排出,外溢至过道,从而造成事故;且秦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防滑意识,具备注意义务。因此,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经过查证现有证据、确认事发时间及当事人的陈述,判断秦某因一楼楼道积水导致摔伤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予以认定。Z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保障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而其未能及时发现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秦某摔伤的主要原因,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疏于观察地面湿滑的状况,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Z物业公司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Z物业公司对秦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秦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Z物业公司赔偿秦某经济损失1700余元,驳回秦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民法典》第1198条是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理解安全保障义务,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第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第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
二是保护对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应存在某种关系,但在法律中明确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较为困难。因此,《民法典》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他人”,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实践中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三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实践中,需要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四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以下两类: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