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看守所与拘留所的区别及撤案条件详解
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看守所与拘留所的区别及撤案条件详解
在面对刑事案件时,许多人会疑惑:这类案件是否可以私下解决?处理场所是看守所还是拘留所?案件是否可以撤回?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为您详细解析这些问题。
一、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
在刑事案件范畴内,部分情形是可以“私了”的,而部分则不行。
像自诉案件,像是侮辱、诽谤案(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除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外)、虐待案(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外)等,被害人拥有自行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利,双方能够达成和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私了”。
然而,对于公诉案件,例如故意杀人、抢劫等对社会秩序危害严重的犯罪,这类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来提起诉讼的,不能经由双方私下进行协商来解决。
因为这类案件不但侵害了个人的权益,还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了更为严重的侵犯,必须通过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审判。
二、刑事案件是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刑事案件是在看守所还是拘留所处理刑事拘留者必须直接进入看守所,因为看守所是专门拘禁那些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构。
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相对较轻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若余刑期限少于三个月,那么看守所可以代为执行相关刑罚。
看守所接收并羁押被拘留者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实施拘留行为的保卫机关需要持有权限等级达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书,以此为凭借将被拘留人正式送往看守所。反之,如果没有此凭证,则不能接受这名被拘留者的羁押。
其次,看守所在初步确定收押申请后,会对被拘留人的身心状况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全方面的检查。只有在所有条件都合格之后,才会决定将该名被拘留者纳入到押解名单中。
对于恰巧流程中的符合预先拘留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正在策划尚未实施的犯罪活动、已经进行中的犯罪过程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刻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是在现场目击整个犯罪经过的人认出并指控该犯罪嫌疑人;
(3)在当事人身边及其住所内发现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4)在犯罪事件发生后曾试图自杀、潜逃或正在逃跑;
(5)有销毁或伪造证据的意图,或者存在串供的可能性;
(6)无法提供正确的真实姓名及住址资料,且身份尚不明朗的;
(7)有流窜性犯罪倾向、多次作案痕迹、以及结伙犯罪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案件是否可以撤案
刑事案件撤案可能性探讨 在特定情况之下,刑事案件是可以予以撤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存在如下几种情形时,刑事案件可予以撤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行为,由于其缺乏成为犯罪所需的必要条件,故不能认定为犯罪。
犯罪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范围内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时间限度。
根据国家特赦令,被免除了刑罚处罚的。
依照刑法规定,某些犯罪行为仅需告知即可进行处理,若未告知或告知后已被撤回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各种原因而死亡的。
以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在探讨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这个问题时,我们要明白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双方达成和解可能会影响量刑,但这并不等同于完全意义上的“私了”。而对于大多数严重的刑事案件,是不能私了的,因为这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权威性等多方面因素。比如说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即使双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司法机关仍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证人保护以及如何判断案件的严重程度等问题,你是否还存在疑问呢?如果有,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