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及《民法典》相关规定
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及《民法典》相关规定
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类型,它们在主体地位、交易介入程度、报酬取得方式和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的主要区别
合同主体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是合同权利义务主体;而在中介合同中,中介人仅负责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直接参与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交易介入程度不同:行纪人直接参与交易过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对交易过程有较强的掌控力;而中介人主要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一般不介入具体交易细节。
报酬取得方式不同:行纪人的报酬主要来源于买卖差价等交易收益,通过自己的交易行为获得利润;中介人的报酬通常是委托人按约定支付的中介服务费,与具体交易收益无直接关联。
风险承担不同:行纪人在交易中需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而中介人一般不承担交易风险,只要完成中介服务,就可按约定获取报酬。
《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中介合同有详细的规定:
中介人义务及报酬: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中介费用: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委托人私下交易的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这些规定为中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