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证据到签名的全面解析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证据到签名的全面解析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电子合同已成为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那么,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文将从多个角度为您详细解析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
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世界中,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并不是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律价值相近的规范。原因有:
- 任何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
- 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传统纸制书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较长时间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
- 确定数据电文的传统书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着于纸质媒介上并且在其后未经改变的信息。
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
签名的主要功能
- 表明文件的来源;
- 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
- 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
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
- 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
- 打印出来。我国的做法是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
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
我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电子签名的效力
按照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效。
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电子合同认定效力需注意的事项
- 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据认定;
- 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
- 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对方认可,否则该打印稿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诉讼当中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这类的证据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