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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557只蟾蜍 四被告人获刑!宣州法院审结该院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非法捕猎557只蟾蜍 四被告人获刑!宣州法院审结该院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248560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中华蟾蜍案件,四名被告人因非法猎捕557只中华蟾蜍获刑。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案件的审理彰显了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和法律的严肃性。

“癞蛤蟆”“癞疙宝”学名“中华蟾蜍”,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不可随意食用、猎捕、交易,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7月25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中华蟾蜍案件,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许某、张某、陈某、阮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该案系该院审结的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案件回顾

2024年1月30日至31日,被告人许某、张某、陈某、阮某以食用为目的,至宣城市宁国市区、宣州区水东镇等地的池塘,使用照明头灯、抄网、手电筒等工具猎捕蟾蜍,四人共计猎捕蟾蜍557只。被告人许某、张某于1月31日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阮某于2月1日主动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汽车、房屋等进行依法搜查,并扣押存放的蟾蜍共计497只。目前,扣押的蟾蜍均已依法放生。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涉案蟾蜍为中华蟾蜍,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扣押的蟾蜍价值为49700元。

法官审理认为

被告人许某、张某、阮某、陈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曾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中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黄鼠狼、松鼠、蟾蜍(俗称癞蛤蟆)、斑鸠、秧鸡、雉鸡(俗称野鸡)、野兔、壁虎、麻雀等。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宣州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生物群落、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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