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前必须要有公安不予立案告知书吗?
民事诉讼前必须要有公安不予立案告知书吗?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很多人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是否必须先获得公安不予立案告知书?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并介绍民事诉讼涉及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以及民事诉讼申诉的相关规定。
一、民事诉讼前必须要有公安不予立案告知书吗
立案与否并非必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仅在收案并进行初步审查后,若认定案件性质不足以构成犯罪、案件事实轻微、犯罪对象已故、自诉案件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时,公安机关方有可能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以下几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通常不会出具该通知书:
(1)不符合案件成立标准,无需受理。例如,自杀、自残等事件;
(2)非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案件,例如因债务纠纷而报警,公安机关只需口头告知当事人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
(3)尽管案件性质构成犯罪,但依据法律规定原则上不应予以追责者,无需受理。例如,夫妻间的暴力冲突、“民不举官不究”类型的自诉案件,若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申诉;
(4)报案主体或客体要件未能满足受理条件者。例如,报案人声称友人遭受诈骗,但友人并未亲自前来报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二、民事诉讼涉及犯罪行为如何处理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若察觉出存在犯罪行为,可采取以下几种策略:首先,如果发现的犯罪为刑事自诉案件,而当事人在没有提起控诉被告人的前提下,仍然需要审理其民事案件请求;其次,倘若原告希望追责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可以将此案件移送至刑事庭进行审判;再者,如若侦查机关发现的犯罪属于公诉案件,法院应当作出暂停审理的裁决,同时将有关情况或者线索尽快移交给有侦查权限的机构进行处理。
三、民事诉讼申诉规定有哪些
对于民事案件的申诉事宜,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地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其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当事人的申请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1)存在新的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
(2)原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3)原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
(4)原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对于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经书面申请后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但人民法院未能依法进行调查收集;
(6)原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实存在错误;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予回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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