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在民法典中,三大抗辩权是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的设立,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安全。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三种抗辩权的内涵和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用
-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解除合同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为民法典中的三大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