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管辖权对比
仲裁与诉讼: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管辖权对比
在民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主要的法律途径。选择仲裁还是诉讼,不仅关系到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成本,还涉及到管辖权的确定。本文将从管辖方式的角度,对比分析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区别。
仲裁:协议管辖下的自主选择
仲裁采取协议管辖制度,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商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协议中可以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仲裁事项,给予了当事人较大的自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诉讼:专属管辖与约定管辖的结合
诉讼管辖则相对复杂,一般分为专属管辖和约定管辖两种类型。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而约定管辖则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约定管辖的限制: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结语
选择仲裁还是诉讼,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来决定。仲裁具有程序简便、保密性强、专家裁判等特点,而诉讼则具有强制执行力强、程序规范等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以避免纠纷发生后因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