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律评 | 大S遗产分配引热议:两岸继承法差异专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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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评 | 大S遗产分配引热议:两岸继承法差异专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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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中国台湾知名女明星大S(徐熙媛)在日本旅游期间因患流感并发肺炎不幸离世,终年48岁。消息一出,引发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对于大S的遗产分配问题成为话题讨论焦点。
法定继承规则对比:大陆与台湾地区有何不同?
大陆《民法典》规定(第1127条)
- 继承顺位仅两类:
-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分配规则:
- 无遗嘱时,配偶与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均分遗产;
- 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
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第1138、1144条)
- 继承顺位分四类:
- 第一顺位: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等);
- 第二顺位:父母;
- 第三顺位:兄弟姐妹;
- 第四顺位:祖父母。
- 配偶继承权特殊:
- 配偶不固定顺位,可与任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分配,比例依共同继承人数调整。
- 示例:若遗产为9亿元新台币,继承人为配偶及两名子女,三人均分各得3亿元;若无子女,配偶与父母均分,配偶得4.5亿元,父母二人共得4.5亿,父或母各得2.25亿元。
遗嘱效力与特留份份制度:台湾地区独有的“最低保障”
遗嘱形式要求对比
- 台湾地区:
- 危急时可立口头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在场;
- 自书遗嘱须全文手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 大陆地区:
- 危急时口头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危急解除后须补书面形式;
- 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特留份制度(台湾地区“民法”第1187、1223条)
- 核心规则:遗嘱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的“最低继承权”。
- 特留份比例:
- 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配偶:应继分的1/2;
- 兄弟姐妹、祖父母:应继分的1/3。
- 大S案例假设:
- 若遗嘱将20亿元全数留给子女及母亲,配偶仍可主张特留份。
- 计算示例:假设配偶特留份为3.33亿元从遗产中扣除,子女还在母亲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母亲通过遗嘱获得的财产应该扣除特留份后的剩余遗产进行执行。
实务难点:遗产分配的三大挑战
- 资产类型复杂:若涉及股权、房产等非现金资产,特留份需专业评估折价。
- 两岸法律冲突:若遗产横跨两岸,需依“属地原则”确定适用法律,可能引发管辖权争议。
- 遗嘱真实性争议:若亲属质疑遗嘱效力,需通过笔迹鉴定、见证人证词等司法程序确认。
结语:提前规划避免家族纠纷
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地区,遗产分配均需平衡法律约束与家族情感。
给公众的建议:
- 提前订立合法遗嘱,明确资产分配;
- 若涉及跨境资产,需咨询两岸专业律师,规避法律冲突;
- 特留份制度下(台湾地区),遗嘱人需预留法定最低比例,避免遗嘱部分无效。
声明:本文基于两岸现行法律分析,具体个案以司法机关裁定为准。
台湾民法特留份制度计算示例
法律依据
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223条及第1144条:
- 特留份比例:配偶的特留份为其法定应继份的1/2。
- 法定继承顺序: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如母亲)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若存在子女,父母通常不参与继承。
案例条件
- 遗产总额:9亿元新台币
- 继承人:配偶(被排除继承)、两个子女、母亲(遗嘱中列为继承人)
- 遗嘱内容:将全部遗产分配给两个子女及母亲,排除配偶继承权。
计算步骤
- 确认法定应继份:
- 法定继承人:配偶与两个子女(母亲因有子女存在,不参与继承)。
- 应继份分配:配偶与两个子女各分得1/3,即每人3亿元(9亿元÷3)。
- 计算配偶特留份:
- 配偶的特留份为应继份的1/2,即3亿元×1/2=1.5亿元。
- 处理遗嘱无效部分:
- 母亲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子女的情况下无权继承,遗嘱中分配给母亲的份额无效。
- 无效部分处理:原分配给母亲的3亿元需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即由配偶与两个子女各得1亿元(3亿元÷3)。
最终分配结果
- 配偶:特留份1.5亿元+无效部分分配1亿元=2.5亿元
- 子女A、B:遗嘱继承3亿元+无效部分分配各1亿元=各4亿元
- 母亲:无权继承,分配无效。
关键要点
- 特留份优先于遗嘱:即使遗嘱排除配偶继承权,配偶仍可主张特留份(1.5亿元)。
- 母亲无继承权:在有子女的情况下,母亲不参与继承,遗嘱中对其分配无效。
- 剩余遗产分配:无效部分的3亿元需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配偶因此额外获得1亿元。
总结:在本案例中,配偶最终可主张的遗产总额为2.5亿元(特留份1.5亿元+无效部分分配1亿元),子女各得4亿元,母亲无权继承。
大陆必留份制度的计算及示例说明
法律依据与基本概念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1130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称为必留份(类似于大陆法系的“特留份”)。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弱势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益,防止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完全剥夺其继承权。
计算步骤与方法
- 确定遗产范围:
- 需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存款),剩余部分为被继承人个人遗产。
- 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民法典》第1161条)。
- 确认必留份权利人:
-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 (1)缺乏劳动能力(如未成年人、残疾人);
- (2)无其他生活来源(无稳定收入或财产)。
- 计算必留份额:
- 法律未规定固定比例,由法院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裁量:
- (1)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如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医疗教育费用);
- (2)遗产总额及剩余可分配部分;
- (3)其他继承人的经济状况。
具体示例
案例背景:
- 被继承人甲与配偶乙共有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甲个人存款50万元。
- 甲去世时欠债30万元,法定继承人为乙、未成年子女丙(无收入)、成年子女丁。
计算步骤: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房产为夫妻共有,乙分得100万元,甲的遗产部分为房产100万元+存款50万元=150万元。
- 清偿债务:
- 需从遗产中优先偿还债务30万元,剩余遗产为150万-30万=120万元。
- 确定必留份权利人:
- 丙为未成年人且无生活来源,符合必留份条件。乙和丁有劳动能力,不享有必留份。
- 计算丙的必留份额:
- 假设法院认定丙的生活教育费用需至少40万元,则从剩余遗产120万元中,优先划出40万元给丙。
- 剩余遗产:120万-40万=80万元,由乙、丁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分配。
关键注意事项
- 必留份优先于遗嘱分配:
- 即使遗嘱未提及必留份权利人,法院仍会强制保留其份额,剩余部分按遗嘱执行。
- 债务清偿优先于必留份:
- 必留份的计算基于清偿债务后的遗产净值(《民法典》第1161条)。
3.灵活裁量原则:
- 必留份金额不设固定比例,需结合个案中继承人的实际需求与遗产规模确定。
对比特留份与必留份
- 大陆法系特留份:通常规定固定比例(如1/3或1/2),权利人包括配偶、子女等。
- 中国必留份:无固定比例,仅保障“双无”继承人,适用范围更窄,但更具灵活性。
总结:中国的必留份制度通过动态裁量,平衡了遗嘱自由与弱势继承人的生存权。实际操作中需严格遵循“先偿债→再保必留份→最后分配剩余遗产”的流程,并结合司法实践灵活处理。
本文原文来自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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