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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致使身体受伤,如何担责?法院判了!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致使身体受伤,如何担责?法院判了!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292601

在一场羽毛球双人积分赛中,一名选手在正常挥拍时不小心打伤了队友的眼睛,导致对方提起诉讼。这起案件引发了关于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原则的讨论。

案情回顾

原、被告均为经常参加羽毛球比赛的体育爱好者,2023年4月15日下午,原、被告在兰州市城关区某体育馆进行羽毛球双人积分赛,原告与被告作为合作队友,与第三人甲、乙作为对手进行双打比赛,被告正常挥拍接球时,将突然出现在被告右后侧的原告眼睛打伤,致使原告左眼眼球穿通伤、左眼虹膜根部离断、左眼外伤性白内障。

原告认为被告无视同侧右后方人员的存在,故意放纵个人打球动作突然至右侧击球,在没有充分观察预判风险的情形下挥拍致使其眼睛受伤,属于重大过失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其本人接球符合规范要求,其在半场的左边,在其跨步向前接球时其看到原告在场右后角靠底线处,很难想到原告抢接球跑到其身后造成伤害,后询问原告原因,原告称其也想接球,故其不存在重大过失之情形。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综上,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接球之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该图片来自网络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文体活动自甘风险的规定,“自甘风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自愿参加,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该图片来自网络

竞技体育运动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领域,主要目的即为争胜,此类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羽毛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如未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甚至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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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均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原告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被告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责任予以规定,故原告无权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只有被告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接球挥拍行为系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被告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责任予以规定,现场证人到庭作证的证言也证明了被告挥拍动作为正常击球动作,故本案原告无权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

法官提醒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该规则的正确适用,不仅能够促进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将对社会公众因在日常文体活动中身体、健康等可能遭受的风险作“事先预告”,亦有利于公众对其生活的合理安排和全面关注。同时,建议大家在参加具有对抗性或者存在一定身体损害可能的文体活动时,要充分了解相关竞技项目的形式和特点、考察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对活动的风险做到合理预估、对自身的情况做到全面评估、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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