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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一套住房拍卖时需审查“三性”,否则不能拍卖!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唯一一套住房拍卖时需审查“三性”,否则不能拍卖!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O2F4EBQ052582FR.html

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如何平衡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权的保护?本文通过一个关于唯一住房拍卖的案例,详细解释了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为读者提供了深刻的法律启示。

上海杜继业律师将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改编成法律故事并进行解读、评论,分享给大家,让学法、知法、守法成为一种时尚。关于唯一一套住房能否拍卖,司法实践经历了从不能拍卖到保证保障基本居住权后可拍卖,再到符合“三性”原则方可拍卖,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关怀。

某日,朱某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她和家人唯一的住所即将被拍卖。这让她陷入了绝望……

朱某和她丈夫覃某共同购买了一套98.23平方米的房子,这是他们一家五口(包括三个孩子,其中两个还在上学)唯一的住所。2021年,覃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由于覃某未能缴纳罚金,法院决定拍卖他们唯一的房子来执行罚金。

朱某得知后非常着急,她认为拍卖这套房子会对全家人的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于是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不要拍卖这套房子。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异议。

朱某不服,上诉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拍卖这套房子并不合适。首先,房子是他们唯一的生活住所,面积小且价值不高,即使拍卖了,扣除银行按揭和朱某花应得的份额后,剩下的钱可能还不够6万元罚金。其次,覃某已经刑满释放,可以让他提供其他履行方案,而不是直接拍卖房子。最后,拍卖房子对朱某和孩子们的生活影响太大,与执行罚金的目的不成比例。

最终,中级法院裁定中止拍卖这套房子,支持了朱某的请求。这个案例体现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比例原则的运用,即在保障法律执行的同时,也要考虑对当事人基本生存和居住权益的保护。

上述故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桂02执复60号执行裁定书改编。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其“裁判要旨”将对全国法院具有指导作用。

本案的裁判要旨,可以概括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应当根据比例原则,依次审查拍卖的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可用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以“三步法”对拍卖行为予以规范审查。其一,拍卖涉案房屋难以实现执行到位的执行目的,不符合适当性原则;其二,可选择其他替代执行措施而减少对权益的侵害的,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其三,拍卖涉案房屋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权益的损害后果,与拍卖可达目的之间不成比例的,不符合衡量性原则。若有其一不符合,则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予以拍卖,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与居住权益。

以下对上述裁判要旨进行进一步解读:

关于唯一住房能否拍卖的审查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是否可以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需要严格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既要实现执行目的(如罚金的缴纳),又要尽量减少对当事人基本生存和居住权益的损害。具体来说,法院需要通过“三步法”来审查拍卖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1. 适当性:拍卖行为是否能够实现执行目的。
  2. 必要性:是否存在其他更温和的执行方式。
  3. 衡量性:拍卖行为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是否与执行目的成比例。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都满足时,法院才可以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如果有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法院则不宜采取拍卖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存和居住权益。

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法院的执行措施必须能够实现执行目的。在本案中,法院需要判断拍卖这套房子是否能够满足6万元的罚金。

(1)房屋价值:100万元
(2)银行按揭贷款:60万元
(3)朱某花应得份额:20万元(假设朱某花和覃某各占50%的份额)
(4)剩余金额:100万元 - 60万元(按揭) - 20万元(朱某花份额) = 20万元,虽然20万元减去6万元罚金后还剩余14万元,但法院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执行成本和费用:拍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如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这些费用会进一步减少剩余金额。
(2)保障基本生活:法院还需要考虑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保留一定的生活费用,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权。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法院认为拍卖这套房子并不能有效实现执行目的,反而会对朱某及其子女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拍卖行为不符合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要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选择对当事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在本案中,法院需要判断是否有其他更温和的执行方式。

分期付款:覃某可以和法院协商分期付款,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直到罚金缴清。
提供担保:覃某可以找亲戚朋友提供担保,确保罚金能够按时缴纳。

如果这些替代措施能够有效实现执行目的,那么拍卖房子就不符合必要性原则。法院认为,覃某已经刑满释放,有能力通过其他方式履行罚金,因此拍卖房子不是唯一的选择,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衡量性原则

衡量性原则要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权衡执行行为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是否与执行目的成比例。在本案中,法院需要判断拍卖这套房子对朱某花及其子女的生活影响是否过大。

唯一住房:这套房子是朱某花和覃某一家五口的唯一住所,两个孩子还在上学,如果拍卖了房子,他们将无家可归。
生活影响:拍卖房子将导致朱某花及其子女失去住所,生活陷入困境,这种损害与6万元罚金的执行目的不成比例。

法院认为,拍卖这套房子对朱某花及其子女的生活影响过大,不符合衡量性原则。

本案的裁判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和人性化。法律虽然要执行罚金,但也不能让被执行人和家人失去生活的保障。通过比例原则的“三步法”审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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