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放风筝“放”出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放风筝“放”出的赔偿责任
放风筝是民间传统游戏之一,在春暖花开的时节,约上三五好友走进大自然,放飞五颜六色的风筝,可愉悦身心,缓解疲劳。但是,如稍有不慎,风筝也可能成为伤人利器。近日,正阳法院就调处一起未成年人放风筝致他人面部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今年3月9日下午, 14岁的李某骑两轮电动车带着赵某在高速驾驶中放风筝,王某步行途径正阳县某广场西南角处时,空中的风筝线缠绕到途径此处的王某的颈部,造成王某面部被风筝线割伤,住院治疗花费1100多元。
法院调解
在住院治疗期间,双方家属为赔偿费用事宜争执不下。王某起诉至正阳法院后,承办法官付树鹏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一方为中老年人,一方为十四岁的两位未成年人,如直接让三人法庭对质,难免给二人留下心理阴影。法官秉持人文情怀着力开展调解工作,力争化干戈为玉帛。但在调解中遭遇瓶颈,法官只能劝解双方在庭审前再做衡量。
庭审中,法官再次反复从法律和情理两方面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调解疏导工作,在明确小孩割伤他人监护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并劝解王某原谅未成年人。法官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软化了双方先前的坚决态度,最终,双方决定互谅互让,达成统一意见,被告方李某、赵某的监护人李某某、赵某某一次性各赔偿王某4000元,王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放风筝本身是一项强身健体、愉悦身心的休闲运动,但在活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安全隐患,注重维护公共安全,避免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本案中,14岁的李某骑电动车带着赵某在高速驾驶中放风筝,空中的风筝线割伤王某的面部,由于李某和赵某均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故李某、赵某的监护人应负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放风筝要合理选择活动场地。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